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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关于承包鱼塘的争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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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5-29
第2版()
专栏:

一场关于承包鱼塘的争论
《一场关于承包鱼塘的争论》提出的问题,在其他地方也发生过,确实值得议一议。
农村许多社队在统一经营的前提下,实行了各种形式的专业承包责任制,效果很好;在多种经营方面,效果更显著,它把农村里很多被埋没的“能人”解放出来了。他们的才能得到社会的重视,有了施展的机会,既增产了物质财富,发展农村商品生产,也使集体和个人增加了收入。实践证明,党中央提出的发展多种经营要发挥集体和个人两个积极性的方针,是完全正确的。
新情况给我们提出不少新问题,需要我们按照党的三中全会提出的方针、政策,在实践中认真探讨,以求得正确解决,使广大社员做到各尽所能。 ——编者
广东省高要县沙浦公社沙一大队第六生产队社员陈志雄,三年来承包集体鱼塘从八亩扩大到355亩,承包金额从1,700元上升到50,923元。这件事,不少人赞赏,也有人提出了一些疑问。
“养鱼能人”大显身手
这里的人们,包括赞成的人和持怀疑态度的人,都一致承认让陈志雄这样的“能人”承包养鱼,经济效果就是好。在这一点上人们没有分歧。
陈志雄今年44岁,全家六口人,两个劳动力(他和他的妻子)。从1979年开始,他承包集体鱼塘,专业养鱼。头一年,他承包鱼塘八亩,承包金额1,700元。去年承包鱼塘151亩,承包金额10,870元。今年承包鱼塘355亩,承包金额50,923元。
1979年,他承包的鱼塘总收入8,000元,除去鱼塘包金和生产成本,纯收入3,100元。去年,他承包的鱼塘总收入21,950元,除去鱼塘包金和生产成本,纯收入7,250元。
当地许多干部、群众说,陈志雄是“养鱼能人”,应当让他大显身手,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沙一大队党支部书记梁新说,陈志雄承包集体鱼塘,对集体、对个人都有好处,既可以使集体的鱼塘增加收入,又可以使集体解放出一批劳力来从事其他事业。沙一大队第五生产队有33亩鱼塘,过去要派几个劳力管理,一年最多收鱼6,000斤,扣除成本和各种工分补贴,集体年年亏本。去年下半年,陈志雄以4,500元承包了这33亩鱼塘,半年就收获一万斤鱼。生产队不花一分钱,不出一个工,就增收了4,500元。
这样做算不算剥削?
人们议论较多的是陈志雄的“雇工问题”。
陈志雄承包的鱼塘面积大,管理不过来,请了一些人帮他管理。他请的人,一种是定期一年的,一种是临时性的零工。去年,他请零工400个。今年,他请了五个定期一年的工人,估计还需请零工1,000个。今年1月份,他还请了一位师傅,63岁,顺德县人。这个师傅见陈志雄养鱼很内行,觉得自己起不了多大的作用,3月底就回顺德去了。
一种意见认为,陈志雄承包的鱼塘面积大,在经营管理上,超过他的力所能及,他要雇工,雇工必然有剥削,在我们社会里是不能允许雇工剥削的,这是一个大的原则问题。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说是剥削。陈志雄承包的鱼塘是集体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没有改变。陈志雄请人帮他管理鱼塘,这同生产资料私有制下的雇工性质不同。陈志雄承包集体鱼塘的收入,扣除成本后,大部分是交给集体的。去年,他承包鱼塘的收入,扣除生产成本,剩下17,210元,他交给集体的鱼塘包金是9,980元,占了鱼塘纯收入的57%。他请的零工也要拿部分钱交队里。今年,他请的五个工,一个是本大队的社员,另外四人是他的外甥、舅仔。他们是生产队派出帮陈志雄管理鱼塘的副业人员,每人一年要拿600元交队。
从陈志雄给雇请的人的工资报酬看,也是比较高的。零工每个工三元,定期一年的每人一年工资1,000元。他们主要是帮陈志雄割青草喂鱼、搬鱼过塘、挑鱼上市场出卖。他请的师傅,原是在沙浦公社综合场当师傅,每月工资60元,陈志雄请他,包伙食,每月工资100元。总的来看,被雇请的人所得的工资报酬,不会比他们付出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低。
他们还说,从陈志雄所得部分看,他一年的总收入比他雇请的人的工资是高的,但这种差别是合理的。因为陈志雄是鱼塘承包者,他要付出成本,承担着盈亏的责任,他除了要付出简单的体力劳动,还要付出养鱼技术。集体鱼塘承包,是谁投标的金额高就包给谁的,为什么别人不敢承包而陈志雄却包得这么多呢?这主要是由于陈志雄有较高的养鱼技术和经营管理才能。陈志雄的养鱼知识和经验很丰富。他投放的鱼苗,全部是他到西江河捞的鱼花来培育的。去年,他节省买鱼苗钱3,000元,今年,预计他可节省买鱼苗钱一万元。他培育的鱼苗还有部分出售,卖鱼苗的收入,约占承包鱼塘总收入的60%。陈志雄经营的鱼塘,平均每亩的产鱼量一般比生产队经营的鱼塘高一倍半至两倍。他还善于利用部分鱼塘种苕实、水稻来增加收入。不算这笔养鱼技术账和鱼塘的经营管理账,就看不出陈志雄所得部分的合理性。因此,当地不少人都同意这种看法:专业承包是生产责任制的一种形式,承包者所经营的包产部分,是集体经济的一部分。为了完成集体提出的生产指标,承包者在组织生产上应当有他的自主权,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也可以请些人来参加他的包产经营,这不能看作是雇工剥削,而是专业承包中一种新的劳动组合。
第三种意见认为,为了发挥陈志雄这种能人的技术专长,应当允许他用一定报酬请几名助手帮助他经营,但究竟可以请多少名助手?报酬多少才算合理?这是要进一步研究的。
第四种意见认为,目前在我们国家还有多种经济成分存在的情况下,象陈志雄这样承包鱼塘,既有利于集体,又有利于个人的做法,即使有一点剥削也不应大惊小怪。
能不能跨队承包?
人们议论较多的还有陈志雄的跨队承包问题。
去年,陈志雄承包的151亩鱼塘,有93亩是跨生产队的,有50亩是他同别的大队社员合股承包,跨大队的。今年,他承包的355亩鱼塘,有130亩是跨生产队的,有223亩是跨大队的。
有人认为,跨队承包会造成有专长的人外流,脱离了集体,对集体生产不利。
另外一些人则认为,跨队承包,就象派出部分人外出搞副业一样,只要得到生产队同意,并遵守合理互利的规章制度,都是可以允许的,这样既使有专长的人能发挥自己的专长,又不让他们脱离集体,对集体对个人都有利。
这些争论还在继续中。 陈处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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