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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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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6-09
第4版()
专栏:

发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
本报评论员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少数民族人口少,居住地区却占全国总面积的50%到60%,大都分布在边远山区、边远牧区和祖国边陲一带。解放以前,他们处在反动统治之下,受到残酷压迫和掠夺,经济上得不到发展,生活十分贫困。解放以后,在民族政策上,我们立足于繁荣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强调民族贸易既是经济工作的一部分,又是政治工作的一部分;我们必须尽心尽意搞好这项工作。
积极扶持和发展多种经营,是帮助少数民族致富的重要途径。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作物资源丰富,品种繁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如新疆盛产长绒棉,广西盛产甘蔗,云南和海南岛适宜种植橡胶、胡椒、咖啡、南药等。我们要充分发挥民族地区的资源优势,努力把群众需要出售而又运得出、有销路的农副土特产品收购起来,销售出去,增加他们的收入。在收购中,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合理确定购留比例。既不可收购过头,也不可限收停收;既不能压级压价,也不能放级放价。对边远山区、边远牧区实行的保护价政策和运费补贴政策,应当继续贯彻执行。对民族贸易企业实行的自有资金、利润留成、价格补贴的“三项照顾”政策,应当继续执行,取消了的要恢复起来。扶持民族地区的生产资金,要管好、用好,充分发挥其经济效果。我们相信,认真执行这些政策,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一定能够繁荣起来。
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是我们党的一贯政策。我们要按照各民族不同情况、不同特点和风俗习惯,本着就地取材、就地生产、就地供应的原则,大力生产适销对路的民族用品。对于一些技术性较强,民族地区目前还没有条件生产的民族用品,应当发挥沿海老产区的作用,继续生产,满足民族地区的需要。民族用品生产所需原材料,要分别纳入各级物资分配部门的计划,并按时、按质、按量保证供应。
少数民族地区所需商品,在分配上要适当照顾。对某些供应不足的商品,要优先供应民族地区;一般商品要适当增加分配比例;过去照顾民族地区的商品,要继续专项安排;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的商品,要优先安排生产,力求保证供应。
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建设一支以少数民族为主体的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的职工队伍,是党的民族政策一个重要措施。少数民族职工同群众有着密切的联系,熟悉本民族的历史和现状,懂得本民族的风俗习惯和语言,了解本民族人民的思想感情和要求,依靠他们来开展工作,党的民族政策就能在民族地区生根、开花、结果。
少数民族地区多数工商企业设备简陋,技术落后,贸易网点少,各项设施严重不足。随着生产的不断发展,群众需要的日益增长,矛盾愈来愈突出。办这些事,应当以地方为主,统筹规划,把民族用品企业整顿好建设好,形成各民族自己的工业、手工业体系。要适当增加基层商业网点,尽最大努力方便群众生活。要逐步修建冷库、油库、药材库和其他仓库,把民族地区的资源充分利用起来,以减少损失浪费,提高经济效益。
社会主义的民族政策,就是要使所有的民族在政治上得到发展,在经济上得到繁荣。各级党委和政府、各个部门都要时时刻刻想到少数民族,千方百计地帮助他们,把政策继续放宽,把生产迅速搞上去。为了使少数民族地区生产一年比一年发展,经济一年比一年繁荣,生活一年比一年改善,我们就要紧紧抓住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这个重要环节,并尽快取得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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