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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支持税收部门工作 柴景祥偷税、抗税被依法逮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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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6-13
第3版()
专栏: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支持税收部门工作
柴景祥偷税、抗税被依法逮捕
编者按: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坚决支持税务部门的控告,依法批准将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县第一工业局副局长柴景祥逮捕。长期以来,一些企业和部门的领导人,税法观念淡薄,严重侵犯国家利益,甚至对税收干部横加指责和打击,这是绝对不能允许的。淅川县坚决执法,办得好。
本报讯 河南省淅川县第一工业局副局长、淅川县酒厂负责人柴景祥偷税、抗税,最近被依法逮捕。
淅川县酒厂是一个县营企业,有职工四百多人,年产值在300万元上下。1979年11月,南阳地区税务局根据淅川县税务局的汇报,组织税收干部对该厂1月至10月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厂偷、漏国税达43万元,令其限期交纳。1980年10月,县税务局又组织人员对该厂1至9月的纳税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又发现偷漏税款八万元。对于淅川县酒厂的偷税、漏税行为,县税务局领导多次进行批评教育,通知这个厂把偷、漏的税款及时交纳国库。柴景祥对税务局的批评拒不接受,并蛮横地对催收税款的同志说:“要钱没有,要人我去。”
淅川县税务局依照税法规定,于1981年3月11日向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并向省、地税务局作了汇报。省财政厅税务局也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反映了淅川县酒厂负责人柴景祥偷税、抗税的严重问题。在检察机关进行侦查期间,省、地税务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协助淅川县税务局调查此案。经过查清、核实,淅川县酒厂从1979年1月至1980年7月,采取多报包装、隐蔽销售、降低税率等手段,偷、漏国税共达67万元。其中偷税19万元,漏税48万元。抗税情况属实。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认为柴景祥偷税、抗税证据确凿,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故批准于1981年5月2日将他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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