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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南翔发表谈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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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6-13
第4版()
专栏:

就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南翔发表谈话
据新华社北京6月12日电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教育部长蒋南翔就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向新华社记者发表了谈话。
蒋南翔说,1980年2月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学位条例。为贯彻实施学位条例,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于去年12月召开了第一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现经国务院批准公布。贯彻实施学位条例要以学位条例为依据,从实际出发,注意学习国外有益的经验,创造新经验;要有利于调动人们攀登科学高峰的积极性,还要有利于安定团结。实施学位条例,必须坚持各级学位必要的统一要求,把保证质量放在首位。
关于学位学科门类的划分问题,这次公布的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作出了决定。蒋南翔说,对我国学位学科门类的划分,各方面比较一致的意见是,结合我国情况,应统一规定学位的学科门类,并且划得粗一点为宜。故决定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等十类。文学包括语言学、艺术学、图书馆学等,法学包括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等,教育学包括体育学等。待实施一段时间之后,再总结经验,考虑是否增减调整。
蒋南翔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一次(扩大)会议着重讨论了如何从实际出发,切实保证学位的质量问题。会议认为,我国公民获得学位者在政治上应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人民服务;在学术上应相当于国外相应的学术水平。在学位授予工作的掌握和管理上,硕士学位的授予比学士学位要严格一些;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更严格一些。特别是博士学位,如果把关不严,搞滥了将会影响我国学位的声誉,不利于教育和科学事业的健康发展,并且将在国际上产生不良的影响。
为了保证所授学位的质量,要做好学位授予单位的审定工作。学位条例规定,不是所有培养研究生和大学本科生的单位都能授予学位。而是要经过审核,并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全国培养研究生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有六百多个单位,培养大学本科生的高等学校有五百多所。这些培养单位条件差别很大,质量也不一样,审定哪些单位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这个工作量很大,但是非常重要,一定要做好。审定中应按学科、专业,从学术力量、教学工作质量、科学研究基础等方面加以综合考察,坚持条件,严格审核,确定有权授予各级学位的授予单位。目前暂不具备条件的单位,要努力创造条件,争取今后增列为学位授予单位。这些单位有达到学士、硕士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和研究生,可按规定就近向有权授学位的单位申请学位。
对学位授予单位审定工作的领导,会议决定采取分级归口负责审批的办法。高等学校及其学科、专业,是否有权授予学士学位,以学校的主管部门为主进行审核,教育部复核。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及其学科、专业,是否有权授予硕士学位,按学科分系统进行审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复核。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及其学科、专业,是否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统一审核。目前各有关部门正陆续召开有关学科的专家会议进行审核。
根据学位条例和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审批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作出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定。
蒋南翔说,学位授予单位要抓好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学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答辩或评审,按照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计划进行,其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考试,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博士学位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考试,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硕士和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还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外语课。对硕士学位要求一门外语。对博士学位,大多数专业要求两门外语,个别学科、专业可只考第一外语。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博士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蒋南翔指出,学位工作不仅是一项新工作,没有经验,而且情况也非常复杂;不仅涉及大量在校大学本科生和研究生,而且涉及在职人员。为了把工作做好,会议决定采取逐步开展的方针。硕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是1981年学位授予工作的重点。少数单位经过批准,可进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试点。今年还要做好明年大量学士学位授予的准备工作。对全日制高等学校以外其他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同等学力的学位申请者,要推迟到1982年再逐步开展学位授予工作。
他说,目前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中有一部分研究生,在培养单位是否有权授予硕士学位审批之前,即将毕业。会议认为,从1981年1月1日起毕业的研究生,如本人已完成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提出申请学位,可按照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本单位组织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如该单位今年被批准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则由本单位对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补授相应的学位;如该单位未被批准为学位授予单位,申请者可按规定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人大常委会已明令规定,我国学位条例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会议认为,对今年以前毕业的大学生和研究生,不再按学历补授学位。
蒋南翔说,为了使学位制度更好地起到调动积极性的作用,会议认为,获得学士学位和没有获得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的工资可以不加区别;但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者的工资,原则上应略高于没有获得学位的研究生的工资。这个问题拟请中央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方案,报请国务院审批决定。
蒋南翔最后说,建立学位制度是发展我国科学和教育事业的一项重要立法,对培养、选拔科学专门人才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注意发挥专家的作用,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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