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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地方人大常委会建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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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6-15
第5版()
专栏:

加强地方人大常委会建设
陈云生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相继成立以后,在审议、决定本地区地方性重大事项、监督本级政府工作、任免干部、组织视察、处理提案以及联系代表等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赢得了人民群众的信赖与拥护。为了更好地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下面几个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
一、确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地位。我国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本行政区域的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担负人大闭会期间的经常性工作,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重大事项。任何其它国家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不能与它处于同等地位。然而,现在有一些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却尚未享有它应该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有的地方把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政协看成是同级地方党委领导下的兄弟单位,是平行关系。在政府部门工作的一些干部,对于来自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很不理解,认为是多了一个“婆婆”,是“找麻烦”。有的说:“党委都定了,还要人大走走形式干什么?”有的区长认为人大常委会的正常监督是
“干涉区政府的工作”。在干部任免上,有的已经公布了,还让人大常委会举举手。这说明,在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还没有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权力机关。因此,要对广大干部进行法制教育,使他们能够正确处理地方党委、人大常委和人民政府之间的关系。县以上地方各级党委要加强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的领导,定期研究人大常委的工作,但不要代替和包办人大常委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执行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首长,必须向各级人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代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决不允许任何人凌驾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之上。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树立人民代表机关的权威,充分发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保障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
二、改善人大常委会的构成。现在,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从成分上看,很多委员是各方面的知名人士,如著名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的演员和运动员、工程师、教授、特级教师等。由于他们做出了贡献,受到人民的尊敬和拥护是自然的。其中有些人富有政治热情,又愿意参加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把他们选为人大常委会委员也是应当的。但是,其中也有一些人,不愿意参加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有相当多的人由于业务太忙,无暇参加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还有一部分人是在党政部门工作的兼职委员,他们不得不把主要精力放在自己所担负的重要职务上,也难于参加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每到举行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时,总有相当一部分委员请假。为了达到法定表决人数,工作人员往往四出奔波,劝请委员们务必届时出席,参加表决。这种情况和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工作任务是极不相称的,很有必要进行改革。除了应该多充实一些富有政治才能和组织能力、热心公共事务的政治和社会活动家作为委员外,还应该逐步把委员的兼职改为专职。据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同志反映,至少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的委员应该是专职的。否则,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是很难开展的。
从委员的年龄上看,普遍存在年龄偏大的现象。其中一些委员由于年迈体衰,或是生病,已经丧失了工作能力,有的甚至从来就没有参加过人大常委会的会议。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应该逐步地选举有工作经验、年富力强的同志担任委员或领导工作。当然,人大常委会不象政府部门那样担负异常繁忙的日常工作,为了保证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权威和积累经验,保留一些德高望重、尚有工作能力的老同志担负委员和领导工作,是完全必要的。但是无论如何,那种把人大常委委员看成是一种荣誉衔,把人大常委会看做是照顾老干部的机关的观念和作法是要不得的。
三、加强和充实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机构。但究竟设哪些机构,编制多少人,都不明确,各地的作法也不一致。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构中的重要工作机关,担负的任务是繁重的。现在我们不能要求所有的委员都能把主要精力放在人大常委会工作上,也不能要求委员们了解各方面的情况,通晓各种专门知识,大量的具体工作要靠工作人员去做,这就需要一定数量的精明强干的干部队伍以及相应的办事机构和各种专门委员会。此外,为了更好地实现对政府的监督和完成各项任务,设置质询机构和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顾问机构也是必要的。
四、经费问题。目前,有的地方的人大常委会还没有专项经费开支,有些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的办公用费是从区长的办公费里开支的。应该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必要的办公用费,包括联系代表、组织代表和常务委员视察工作所需的经费,作出明确的规定。
总之,为了加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建设,尽快完善国家对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抓紧制定和颁布《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条例》之类的法规,对常委会的性质、地位、职权、办事机构的设置、编制以及各种工作程序等作出具体的规定,使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章可循,以利于工作开展,是完全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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