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阅读
  • 0回复

怎样看待陈志雄承包鱼塘问题?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6-18
第2版()
专栏:问题讨论

怎样看待陈志雄承包鱼塘问题?
5月29日本报发表了《一场关于承包鱼塘的争论》后,一些读者来信参加讨论,提出各自的看法。现摘登几篇,供读者讨论时参考。——编者
这样做可调动“能人”的积极性
我认为,陈志雄承包集体鱼塘,体现了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也符合党的政策。这样做,能更有效地调动“能人”的积极性,把多年来埋没的“能人”真正解放出来。
陈志雄承包鱼塘面积大,管理不过来,雇了定期一年的工人,还有临时性的零工。他所承包的鱼塘是集体的,他所雇用的工人是生产队的社员。这样做有三点好处,一是集体收入增加了;二是陈志雄收入增加了;三是一部分社员的收入也增加了。
有人认为,雇工必然有剥削,我看不一定。陈志雄要承包鱼塘,既要付出成本,又要承担经济责任,更主要的是,必须有较高的养鱼技术和管理水平。他收入多些是应该得到的报酬。沙一大队第五生产队的33亩鱼塘,长期吃“大锅饭”,年年亏本。去年下半年,陈志雄承包后,生产队净收入4,500元。这说明什么问题呢?我认为,陈志雄承包鱼塘和雇工,不能算剥削。这是一种专业承包,应该允许。
陕西 王继明
不可看作是“大的原则问题”
陈志雄承包鱼塘,生产资料属公有,不是私有经济。他雇了工人,即使有点剥削,也不要把它看得太严重,看做是“大的原则问题”。我认为,在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即使有一点剥削也不要大惊小怪”的看法是对的,因为我们是允许各种经济成分并存的,而且开展多种经营,要发挥集体和个人两个积极性。发挥个人积极性,在一定条件下需要请帮手(或叫作雇工),这对繁荣经济,活跃市场有利。从宏观经济看,在我们国家里,有十分强大的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有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类似陈志雄承包鱼塘这种经营方式,是没有危险的,它不会导致“复辟资本主义”,而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
北京 楼化篷
陈志雄的收入为何较高?
在陈志雄的年收入中,有剥削他人劳动的成分,但也不完全是。构成陈志雄较高收入的因素,我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1、陈志雄有较丰富的养鱼经验,他自己也参加劳动,他的劳动可以看作是一种比较复杂的劳动,因此,他的收入高一点,这是合理的。当然,如果过高,同他的劳动量也就不相适应了。2、由于鱼塘每亩产值比较高,而承包额比较低,从而可以获得一部分收入。3、由于陈志雄所养的鱼苗是自己捕捞的,从而节约了大量的生产费用,获得了一部分收入。4、一部分是占有他人劳动的收入。陈志雄承包的鱼塘面积大,管理不过来,请一些人帮助管理,虽然付给他们的工资不算少(就我国的一般工资而言),但并不能说明这些工资等于他们劳动创造的价值。可以设想,如果陈志雄不雇请别人帮助劳动的话,他一个人是无法获得那么多收入的。根据以上分析,我认为陈志雄的纯收入中有剥削他人的部分。但是,目前在我国还有多种经济成分存在的情况下,象陈志雄这样承包鱼塘,既有利于集体,又有利于个人,考虑到对社会生产有益,即使有一点剥削,也不应大惊小怪。
安徽 郑光贵
一种不正确的说法
五月二十九日的报道,在介绍了陈志雄雇请长短工的工资报酬后,说“总的来看,被雇请的人所得的工资报酬,不会比他们付出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低。”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工资实际上是劳动力这个商品的价值,是资本家从劳动力进行劳动所创造的全部价值中,拿来用于购买劳动力的那部分价值。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工资则是劳动者所创造的全部价值中扣除用于社会(集体)积累和公共事业的部分后,付给劳动者本人用以补偿劳动耗费的部分。
因此,原则上在任何社会工资都不会等于劳动创造的价值,只能低于劳动者创造的全部价值。陈志雄承包鱼塘的情况也一样,被雇请的人所得的工资报酬,不会等于更不会高于他们付出劳动所创造的价值。 中国人民大学 陈兴祖 叶裕惠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