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0阅读
  • 0回复

对罪犯打击是否有力的标准是什么?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6-22
第5版()
专栏:

对罪犯打击是否有力的标准是什么?
姚克明
有的同志说,有些地方犯罪活动所以比较猖獗,重要原因之一,是对于罪犯打击不力。有的同志不赞成这种看法。他们说,政法公安部门对罪犯是毫不留情的,抓人不算少,劳教的和判刑的也不算少,怎么能说对罪犯还打击不力呢?
这里涉及到一个基本问题,即对罪犯的打击是否有力,以什么作标准呢?是以捕人、劳教、判刑的多少,惩办的轻重作标准呢,还是以别的什么作标准呢?我认为,对罪犯打击是否有力,不能单纯以捕人、劳教、判刑的多少或惩办的轻重作标准,而应当以下列几项工作做得如何来判断。
对罪犯的打击是否有力,要看破案率是高还是低。犯罪分子总有一种侥幸心理,以为他们手段“高明”,作了案也可以不受惩罚。政法公安机关怎样才能给犯罪分子以有力的打击,使他们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呢?列宁说:“有人早就说过,惩罚的警戒作用决不是看惩罚得严厉与否,而是看有没有人漏网。重要的不是严惩罪行,而是使所有一切罪案都真相大白。”(《列宁全集》第4卷第356页)很明显,如果已经发生的罪案,特别是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爆炸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现行罪案,有相当一部分不能“真相大白”,即不能破案,犯罪分子受不到法律的制裁,那就会给犯罪者以鼓励,给人民同犯罪作斗争以压抑。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可能给罪犯以有力的打击。
对罪犯的打击是否有力,要看对罪犯的惩办是否及时。犯罪的危害和影响是和时间有关系的。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犯罪经过了法定的“期限”,就可以“不再追诉”。因为时过境迁,罪犯已停止作恶,犯罪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失,再追诉就失去意义了。同犯罪作斗争,贵在及时。所以,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一个犯罪案件的办理,在一般情况下,公安部门羁押不得超过两个月,检察院审查和一审、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各不得超过一个月。对罪犯的侦察、起诉和审判,在法定的时限内,应当是越快越好,以便做到对罪犯及时惩处。破案不及时,以及侦察、预审、起诉、审判动作不快,就不可能给罪犯以有力的打击。
对罪犯的打击是否有力,也要看是否严格依法办事。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是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罚犯罪的有力武器。但是,要真正做到依法办事,正确运用法律武器,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我认为,要正确运用法律武器,必须切实做到:一、所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划清了所办案件的罪与非罪、有责任能力与无责任能力、应当追诉和不应当追诉、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的情节;三、根据事实和法律,给犯罪分子以应有的法律制裁。对罪犯,只有打得准,才能打得狠。有罪不办,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爆炸等重罪轻办,或者无罪错判,盲目重判,不区别对待,都不是正确运用法律,因而也就不可能给罪犯、特别是严重的现行罪犯以有力的打击。
对罪犯打击是否有力,还要看罪案处理的社会效果是否良好。政法公安机关办案,不是为了办案而办案,也不是为了报复,为了惩办,而是为了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要达到上述目的,公、检、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必须做到:一、重视对罪犯的犯罪事实的揭露和进行教育,促使其认罪服法,促使其向好的方面转化;二、通过揭露犯罪和制裁罪犯使群众受到教育,鼓舞群众同犯罪作斗争;三、除查清犯罪的主观原因之外,还查明犯罪的客观原因,并针对犯罪的原因,提出预防犯罪的建议或采取预防犯罪的措施。
我以为,以上四个方面的工作做得如何,是衡量我们对罪犯的打击是否有力的主要标准。粉碎“四人帮”以后,我们在同犯罪作斗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破案率还不很高,办案的速度还不够快,对有些罪犯的惩处还不够狠,工作的社会效果还不够好,因而对罪犯的打击也还不够有力。今后,我们应当在提高破案率、加快办案的速度、正确运用法律武器同犯罪作斗争,以及充分发挥侦察、预审、起诉和审判工作的威力等方面大力加强工作,以给反革命分子和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爆炸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现行刑事犯罪分子以更有力的打击。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