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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日本的公害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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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6-22
第5版()
专栏:

战后日本的公害法
康树华
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初期,日本忙于经济恢复,沉醉于“经济高度成长”,追求“产值第一”。对于公害,虽然不能说是不闻不问,却看成是在地区范围内就可以解决的问题。1955年以后,随着日本工业迅速发展,特别是有机化学工业和汽车工业的迅速发展,水体、大气、土壤污染加剧,城市噪声突出,生态破坏严重;除陆地以外,海洋和高空也遭到污染。例如,1955年在神通川下游发现炼铅工业废水引起骨痛病患者,到1968年骨痛病患者已遍及黑部川、铅川、二迫川、碓水川、柳濑川等七河流域。日本人民面对这样严重的威胁,十分不安,经常抗议申诉。日本政府不得不寻求防治污染的途径。最初,日本控制和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想依靠技术,但后来认识到,单纯依靠技术措施是不能有效地解决环境污染的。还必须成立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制定环境保护法规,以法律手段来控制污染、保护环境。
1970年10月,日本召开了第64届国会,专门讨论公害问题,所以被称为“公害国会”。在这次国会上,制定了《防治公害事业费企业主承担法》、《关于处理及清除废弃物品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关于公害损害人身健康犯罪惩处法》、《关于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水质污染防治法》;修改了《公害对策基本法》、《噪声控制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公路交通法》、《自然公园法》、《毒品及剧毒物品管理法》、《下水道法》、《农药管理法》。在一次国会上,一举制定、修改14件公害法,充分说明日本治理公害的决心。
原来的《公害对策基本法》第1条第1款规定,保护国民健康和保护生活环境是《公害对策基本法》所要达到的两个目的。但是,该法第1条第2款却又规定:“关于前款规定的保护生活环境的目的,是在于调整经济的健全发展。”这就使发展经济比保护生活环境处于优先地位。这种优先发展经济的思想,遭到日本广大群众的强烈批评。所以,1970年第64届国会修改了《公害对策基本法》的这项条款,明确规定:“鉴于防治公害对维护国民健康和文明生活有极大重要性,为了明确企业、国家和地方政府对防治公害的职责,确定基本防治措施……达到保护国民健康和维护其生活环境的目的,特制定本法。”这样,以公害对策基本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制定公害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国民健康和美好的生活环境。
1970年以前,日本公害法对范围广泛的大气污染公害和水质污染公害,建立了指定地区和指定水域制度,对于煤烟、废水的各个排放口,规定了限制排放标准等措施,以便控制环境污染。但是,在日本公害日益扩大和严重的情况下,上述限制是很难有效地防治公害的。因此,1970年修改公害法时,废除了指定地区和指定水域的制度,规定在一切地区和水域,均适用统一的限制标准。这是日本近年来环境污染明显好转的重要原因。
为了使治理、限制污染的措施能取得较好的效果,日本的公害法规定了经济措施。例如,《公害对策基本法》第24条第1款规定:为了防治公害,“国家和地方应努力采取必要的金融和税收措施。”用来治理污染的费用,银行可以低息长期贷款,对治理污染设施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实行减税。
日本对于新建工厂采取环境综合调查与评价的措施。《公害对策基本法》第17条规定:“政府在制定和执行有关都市发展和工厂建设等地区发展计划时,应考虑防治公害的需要。”根据这一规定,对拟建工厂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要作详细调查,弄清该地区对环境的要求以及大气、水域等本身扩散规律与自净能力,确定保持、改善环境的各项措施,最后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由通产省批准后才能建厂。
日本公害法还规定污染后果由排污者负责的措施。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工厂或企业由于企业活动而排放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包括一切有害的烟尘、特定物质或粉尘)造成生命或健康的损害,该工厂或企业应对损害负赔偿责任。”各地方政府根据上述规定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地区性环境法规、标准与条例,并同各主要企业签订防止公害协议书,规定所在区域内的燃料规格。例如订出煤、石油中含硫标准,对不执行协议的企业进行检查、警告、直至制裁。《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3条和《水质污染防治法》第30条规定,违反计划命令和关于改造设施的命令者,处一年以下徒刑或20万日元以下罚金;《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3条和《水质污染防治法》第31条,规定故意违反排放标准判处六个月以下徒刑或10万日元以下罚金;在过失的场合判三个月以下徒刑或5万日元以下的罚金等等。
在1971年召开的第65届国会上,讨论通过了《环境厅设置法》。这一法律的制定,使日本治理公害的体制从分散变为集中。根据该法第2条规定,日本于1 971年7月成立了国家环境厅。环境厅与各省厅一样,其长官为国务大臣。环境厅的主要任务是:制定防治公害的基本政策、方针、计划和各项标准;组织协调防治公害的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与监督执行全国自然保护规划和方案;处理与监督已经制定的各个公害法的执行事务;培训地方与各省厅的环境保护工作人员;指导各省及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工作,等等。此外,日本地方的各都、道、府、县都设有环境部、课、局,负责掌管本地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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