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2阅读
  • 0回复

李玉堂曾被德都县法院以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撤销原判宣告无罪 李玉堂将作案的盗窃分子刺死是在特定条件下的正当防卫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6-24
第4版()
专栏:

李玉堂曾被德都县法院以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撤销原判宣告无罪
李玉堂将作案的盗窃分子刺死是在特定条件下的正当防卫
新华社哈尔滨6月23日电 本社记者最近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曾被德都县法院以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的李玉堂,已被撤销原判,宣告无罪。
李玉堂原系德都县龙镇基建厂的更夫。他忠于职守,多次使来厂行窃的小偷未能得逞。1980年春的一天夜间,他发现一个盗窃分子来厂行窃。在搏斗中他被打,手电筒被盗窃分子抢走。此后,他在打更时便带一把尖刀用以防身。1980年5月19日深夜,李玉堂听仓库内有响声,立即赶到仓库门外,用手电筒一照,见仓库内有人。他大声发问:“谁?”盗窃分子不应。这时,左手残废的李玉堂放下手电,掏出刀来,走进仓库,盗窃分子迎面走来朝李玉堂的脸部猛击一拳,李玉堂随即一刀将盗窃分子刺倒。李玉堂边喊“来人!”边跑到厂内宿舍找人。人们闻讯赶到现场,发现盗窃分子被刺死亡。李玉堂即到公安局报案。德都县人民法院于1980年10月20日,以伤害致死罪判处李玉堂有期徒刑五年。李玉堂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黑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防卫过当而致死人命罪,改判李玉堂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李玉堂仍对判决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最近按审判监督程序对此案进行审理,认为李玉堂的行为是履行更夫职责,是在特定条件下的正当防卫,决定撤销对李玉堂的原判,宣告无罪。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