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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的刑事罪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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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6-25
第5版()
专栏:

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的刑事罪犯
周道鸾 孙常立 张泗汉
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现行刑事犯罪分子,是当前整顿社会治安的正确方针。认真贯彻这一方针,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要清醒地认识当前的治安形势
一年多以来,全国各地在整顿社会治安当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社会秩序有所好转。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破坏社会安定的因素和势力依然存在,社会治安情况至今还没有根本好转。值得注意的是,近几个月来,刑事案件有上升的趋势,恶性案件屡有发生,有的地区刑事犯罪分子气焰还相当嚣张。人民群众对这种状况极为愤慨和不满。有的说,现在是“好人怕坏人,坏人不怕好人”,“执法的怕违法,犯法的不怕法”。一些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社会秩序不好,缺乏安全感。因此,我们对于各种刑事犯罪活动的严重危害性绝不能低估,对搞好社会治安的重要性、紧迫性要有足够的认识。一定要采取坚决措施,把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打下去。
目前治安状况所以没有根本好转,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从政法部门来说,也确实存在打击不力的问题。有的同志对当前的治安形势估计不足,对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还心有疑虑,因而步调不一,行动不快,措施不力。有些大案要案不能及时侦破,有的该起诉的没有起诉,有的该重判的没有重判,有的现案拖成了老案。其结果是削弱了对犯罪分子的斗争。
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人民法院的崇高职责和根本任务。我们司法干部必须认清当前的治安形势,认真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更加有效地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对于那些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必须及时打击,从严惩办。
从重从快的方针是符合“两法”的
在当前整顿社会治安工作中,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和“两法”也是一致的。
依法从重从快,符合我国刑法的量刑原则。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大小,除了主要决定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外,与形势也有密切的关系。例如,在抗震期间进行抢劫、强奸等犯罪活动,其社会危害性就比平时要大得多。我国刑法把犯罪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为量刑的根据之一,实际上就包含了量刑必须考虑形势这一点在内。
依法从重从快,与我国刑法规定的较大的量刑幅度的基本精神相一致。刑法分则对各类犯罪都规定了较大的量刑幅度。例如,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款又规定:“犯前款罪,情节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刑法为什么对杀人、抢劫等严重的犯罪,规定这么大的量刑幅度呢?这一方面是因为各种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千差万别,犯罪行为本身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有大小、轻重之分;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使法律能够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
依法从重从快,与我国刑罚的目的也是吻合的。我国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主要是为了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使其不重新犯罪(特殊预防);同时,也是为了通过适用刑罚,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使他们不敢以身试法,走上犯罪道路,并教育群众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一般预防)。我们从重惩办极少数罪行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正是为了教育改造大多数一般刑事犯罪分子,争取、挽救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以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
依法从重从快,符合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对于控告、检举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刑事诉讼法还分别对拘留、逮捕、起诉、审判的诉讼程序规定了具体的时限。例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审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这一方面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为了及时惩罚犯罪分子,防止久押不决。实践证明,对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只有做到及时侦破,及时起诉,及时审判,及时惩处,才能充分支持和鼓励广大群众同犯罪作斗争。
从重从快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实行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绝不是要我们采取过去搞政治运动的办法,而是要在法律范围内同刑事犯罪作斗争。
首先,要明确从重从快打击的重点。当前,要集中力量打击的,只限于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爆炸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现行刑事犯罪分子,而不是对一切刑事犯罪分子都要从重惩处。所谓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现行刑事犯罪分子,是指虽不属于上述那五类犯罪,但其罪行和危害程度与这几种相类似的犯罪分子。对这些犯罪分子,必须狠狠打击,从严惩办。但是,我们不能把一般刑事犯罪当作严重刑事犯罪,也不能把历史老案当作现案从重判处,更不能为了从重打击而随意改变犯罪性质,乱定罪名。
其次,要坚持依法从重。我国刑法不仅对量刑的原则,而且对量刑的幅度以及具备什么条件应当从重或者从轻处罚,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我们在对犯罪分子论罪科刑时,必须严格执行这些规定。所谓依法从重,就是要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在法定的条件和法定的量刑幅度以内从重。例如,刑法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教唆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教唆犯;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二人以上犯强奸罪而共同轮奸的;等等,都是“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此外,刑法还在许多条文中分别规定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造成严重后果”、“后果特别严重”、“危害特别严重”、“致人重伤、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犯罪情节,也应依照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对于劳改犯刑满释放后又犯罪的,劳教人员解除劳教后三年内或者逃跑后五年内又犯罪的,也应从重处罚;劳改犯逃跑后又犯罪的,或者劳改犯和劳教人员对检举人、被害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行凶报复的,则应从重或加重处罚。但是,对不具备法定从重或加重条件的,则不能从重或加重。
第三,在依法从重的同时,还要注意从轻的一面。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国刑法的指导思想之一。我国刑法不仅规定了“应当”从重的条件,而且规定了
“可以”和“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条件。例如,对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等等,刑法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未遂犯;自首犯;等等,刑法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我们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凡是具有刑法明确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必须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凡是具有刑法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原则上一般也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做到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相济,区别对待。这样做,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制服和教育改造大多数罪犯,孤立极少数顽固分子,把坚决打击和分化瓦解很好地结合起来。
第四,依法从快,是指政法工作人员要振奋精神,在查明犯罪事实、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以最快的速度惩办罪犯;绝不是说可以离开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度,简单从事,草率办案。这就要求公、检、法三机关密切配合,互相制约,做到及时侦破,及时起诉,及时审判。人民法院在处理严重刑事犯罪案件时,要采取有效措施,从人力、物力上给予充分保证,使案件能够及时审理,及时判处。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这对于及时、有力地打击严重的现行刑事罪犯,是完全必要的。
治安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社会问题。要搞好社会治安,必要的打击是不可缺少的。但是,光靠政法部门,光靠法制,还不能完全解决问题,根本出路在于实行综合治理。在综合治理中,人民法院要在党的领导下,依靠人民群众,配合公安、检察机关,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坚决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现行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为争取社会治安状况的根本好转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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