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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关税待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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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6-26
第7版()
专栏:

最惠国关税待遇
问:报纸消息说,里根政府要求国会继续给我国以最惠国关税待遇,什么是最惠国关税待遇? ·季 明·
答:最惠国待遇,一般是指一国在通商、航海、税收或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即最惠国)的优惠待遇。最惠国待遇的取得,一般必须有条约的根据。条约中规定这种待遇的条文称“最惠国条款”。签订最惠国条款的目的,在于消除缔约国之间在通商、航海等方面的歧视。
美国是利用差别关税实行贸易歧视的国家,它的进口税率分为三类,即普通税率,优惠税率和普遍优惠制税率。普通税率实际上是高关税率,一般比优惠税率高一倍至五倍,少数商品甚至高达10倍、20倍之多。去年2月美国国会两院批准的中美贸易协定给予中国的“最惠国待遇”属于优惠税率,这种税率适用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成员国以及与美国签订有贸易协定和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至于普遍优惠制税率,根据美国前总统福特签署的1976年“普遍优惠制关税执行法令”,凡享受普遍优惠制待遇的国家和地区输出规定商品,在一定条件下可免税进口,期限为十年。这是属于输美商品关税中最优惠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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