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5阅读
  • 0回复

评美国的《与台湾关系法》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7-04
第7版()
专栏:专论

评美国的《与台湾关系法》
庄去病 张鸿增 潘同文
编者按:最近一个时期,美国国内有那末一些人,竭力鼓吹美国政府要全面执行所谓《与台湾关系法》,依据这项美国的国内法来处理美国同台湾的关系。这种主张显然是违背《中美建交联合公报》的基本原则的。《国际问题研究》七月号发表了题为《评美国的〈与台湾关系法〉》的文章,对美国的《与台湾关系法》进行了深入的剖析。现特将该文摘要刊登于此。
近来,美国政府领导人谈到美国对华政策时,一面表示要遵照《中美建交联合公报》的原则发展两国关系,另一面又说要按美国国会所通过的《与台湾关系法》行事。他们反复声称,这二者之间并不矛盾。究竟《与台湾关系法》的实质是什么?反映了什么政策思想?同《中美建交联合公报》有无矛盾?其实施会对中美关系产生什么影响?这是关心中美关系前途的人所不能不认真考虑的一些问题。

中美两国政府商定并向全世界宣布:两国从1979年1月1日起互相承认并建立外交关系。美国政府接受了中国政府长期公开主张的中美建交三原则,即,美国断绝同台湾的“外交关系”,终止美台《共同防御条约》,撤出驻台湾的军事人员。在1979年1月1日的《中美建交联合公报》中,美国“承认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在此范围内,美国人民将同台湾人民保持文化、商务和其他非官方关系”。这个联合公报,为中美关系史揭开了新的一页。
在中美达成建交协议时,卡特政府曾表示,将“调整”美国的法律,以便根据中美关系正常化后的新情况,处理美台间的非官方关系。1979年1月26日,卡特政府向美国国会提出了《与台湾关系法》的草案。国会两院进行了两个月左右的讨论,分别在3月28日和29日通过了最后文本,送交卡特总统于4月10日签署。
美国国会在制订《与台湾关系法》时居于支配地位的指导思想,不是如何通过《与台湾关系法》来贯彻美国刚同中国签署的《中美建交联合公报》的各项基本原则,而是如何利用《与台湾关系法》来部分抵销和否定那些原则。有一位参议员承认:美国国会在制订《与台湾关系法》时所追求的,就是试图维持现状,同台湾照原样保持关系,好象中美建交后美国同台湾的关系没有发生什么变化似的。

如前所述,在《中美建交联合公报》中,美国终于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既然如此,美国也就应该承认:中国采取什么方式使台湾回归祖国,以完成国家的统一,这完全是中国的内政,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美国或其他任何外国都不得加以干涉。
但是,《与台湾关系法》却明文规定:“美国决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是基于台湾的前途将通过和平方式决定这样的期望”;“认为以非和平方式包括抵制或禁运来决定台湾前途的任何努力,是对太平洋地区的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并为美国严重关切之事”;“使美国保持能力,以抵御会危及台湾人民的安全或社会经济制度的任何诉诸武力的行为或其他强制形式”;“总统把对台湾人民的安全或社会经济制度的任何威胁,并由此而产生的对美国的利益所造成的任何危险,迅速通知国会,总统和国会应依照宪法程序,决定美国应付任何这类危险的适当行动”。
这些条款显然违反了中美建交协议和国际法原则。对于中国台湾省的前途、安全、社会经济制度等纯属中国主权范围内的事,美国有什么权利横加干涉?
《与台湾关系法》中所谓“保证台湾安全”的这些条款,实际上是美国在宣布将终止美台《共同防御条约》之后,紧接着又用变相的方式恢复了那个“条约”。这不是一个国家在处理对外关系时所应该采取的态度。
必须着重指出的是,《与台湾关系法》中特别规定了美国要继续向台湾提供所谓“防御物资”和“防御服务”。谁都知道,台湾地方当局取得美制武器,是为了同中国的中央政府对抗。既然美国承认了中国的中央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而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那么,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美国怎么可以用军火去支持另一个国家的地方当局同这个国家的中央政府作对呢?美国自己在南北战争时期,不也曾坚决反对英国向南方提供武器,认为这违反了国际法吗?196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不允许干涉各国内政和保护各国独立和主权的宣言》,要求“任何国家不得干预另一个国家的内争”。美国不是投票赞成这一宣言吗?1970年联合国大会所通过的《关于各国依照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也明确指出:“任何旨在部分或完全破坏一个国家的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企图,都不符合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每一个国家有责任不组织、煽动、资助或参与另一个国家的内争”。
《与台湾关系法》违反《中美建交联合公报》和国际法,不仅表现在所谓“保证台湾安全”的问题上,而且表现在美台关系的性质问题上。《与台湾关系法》中的不少规定,实质上是要继续把台湾当作“国家”,把台湾当局当作一个“国家”的“政府”,力图使美台关系带有官方性质。
《与台湾关系法》规定:“凡当美国法律提及或涉及外国或其他民族、国家、政府或类似实体时,上述各词含义中应包括台湾”。
《与台湾关系法》虽然说今后美台关系应该通过“非政府性实体”去处理,但又规定“美国在台湾协会”同台湾当局或它所设立的机构之间所达成的协定或交易,“需遵守同样的向国会报告、由国会审查和批准的规定和程序”,如同这些协定或交易是美国政府机构自己所达成的一样。该法还规定美台之间所互设的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应享有“为有效执行其职务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美国一些议员也直言不讳地说,《与台湾关系法》所创立的“美国在台湾协会”,是一个“蹩脚的伪装”;除了名称以外,“具有美国政府官方机构的一切属性”。
《与台湾关系法》规定:美台之间在1978年底以前有效的“条约”和“协定”,除《共同防御条约》及其有关“协定”外,一律继续有效。众所周知,只有国家才有缔结国际条约和协定的权利和能力。地方当局除非得到中央政府的同意或授权,是没有资格同外国订立国际协议的。美国宪法的第一条也明文规定:任何州都不得同外国缔结条约,都不得未经国会同意同外国订立协议。美国承认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后,美台间原有的一切“条约”和“协定”,理应宣告无效。
《与台湾关系法》还规定: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事,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台湾当局于中美建交前在美国所拥有的“各种有形或无形的财产”。而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在美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之后,美国政府有义务把原被台湾当局所把持的、中国在美国的官方财产,及时交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接收。
仅仅从《与台湾关系法》的上述部分内容,就可以明显地看出:该法的中心目的,正如一位美国议员所说,是要“保证美国同台湾的关系在实质上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继续保持下去”。

自1972年尼克松总统访华、1979年中美建交迄今,在美国当权派中,有相当一部分人,一面想同中国改善关系,另一面又企图保持对台湾的控制。他们为此费尽心机,在一个又一个盘算接连破产以后,又想使台湾成为某种“独立政治实体”,取得某种“国际地位”。这是“一中一台”旧方案的新版本。《与台湾关系法》就是这种政策思想的一种表现。但是,发展同中国的关系,与保持对台湾的控制之间,存在着无法调和的矛盾,二者是不可得兼的。三十多年来中美两国围绕着台湾问题而进行的尖锐而复杂的斗争,应该足以充分表明:中国人民实现国家统一、维护领土完整的立场和决心,是坚定不移的。如果美国顽固地按《与台湾关系法》办事,那么,在中美之间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正常关系,必将受到严重的损害。
在讨论《与台湾关系法》的过程中,有不少主张加进所谓“保障台湾安全”条款的人都说,他们只是“关心台湾问题的和平解决”。实际上他们的做法,恰恰是在阻挠台湾问题的和平解决。谁都知道,中国人民力求用和平方式使台湾回归祖国。但是,《与台湾关系法》中那些干涉中国内政的规定,只能是鼓励台湾当局拒绝和平谈判,反对和平统一。其结果反而可能导致这样一种局面,即,迫使中国不得不采取本来不愿意采取的非和平方式去解决台湾问题。
美国有的上层人士现在也承认“《与台湾关系法》是有错误的”,但仍强调美国政府必须执行国会所通过的法律。这就牵涉到国内法和国际义务的关系问题。《与台湾关系法》是美国的国内法,不能凌驾于美国同其他国家所达成的国际协议或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之上,不能用它来规范美国同其他国家的国际关系。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明文规定:“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美国自己也是这个公约的签字国。
在美国国会讨论《与台湾关系法》时,中国政府就曾经向美国政府指出:美国国会将表决通过的那个法律的文本,在一系列问题上违反了中美建交时双方同意的原则和美方的承诺,对两国刚建立的新关系是很有害的。在美国制定了《与台湾关系法》之后,中国政府又向美国政府指出:如果美国方面在台湾问题上不恪守建交时的协议,只会给中美关系造成损害,对中美任何一方面都不会带来好处,希望美国政府以中美关系的大局为重,切实遵守中美建交协议的原则。
中美关系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道路,现在又处于一个新的关键时刻。是沿着《中美建交联合公报》所指明的方向继续前进呢,还是被《与台湾关系法》拖向后退?这要看美国的决策者是否能够正确地吸取历史的经验教训,清醒地估计当前的国际斗争全局,排除《与台湾关系法》的干扰,作出明智的抉择。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