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8阅读
  • 0回复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六部门联合通知 积极供应个体工商户所需货源和原材料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7-05
第1版()
专栏: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六部门联合通知
积极供应个体工商户所需货源和原材料
据新华社北京7月3日电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业部、粮食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物资总局和国家劳动总局最近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省、市、自治区的有关部门,对城镇个体工商业户所需要的货源和原材料要积极供应,支持个体工商业的发展。
通知说,个体工商业户是自食其力的独立劳动者。在政治和经济上对个体工商业户要同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一视同仁,同等对待,在资金、原料、税收等方面,各部门要大力支持。现在,有些地方存在的歧视个体工商业户的态度,必须改变。
通知要求,对有城镇正式户口领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业户所需要的原材料和货源,当地国营商业、粮食、供销、物资等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商品经营范围积极供应,并使他们同国营和集体单位一样享受批发价格。国营商业,供销、物资等部门应按照经营分工范围适当增设批发网点,适当降低批发起点,给个体户进货提供方便。对于国家不供应或供应不足的原材料和货源,经有关部门批准,个体工商业户可到指定市场自行采购。通知说,对在集市上摆摊设点的个体工商业户,只宜按摊位收取少量的交易服务费,未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收取费用,增加个体户的负担。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