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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雄承包鱼塘应有个限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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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7-05
第2版()
专栏:问题讨论

陈志雄承包鱼塘应有个限度
如果只允许陈志雄承包自己生产队的鱼塘,不允许他跨越生产队、大队承包,则大大抑制了他的体力和脑力才能的发挥。但是人们的精力毕竟有限,对陈志雄承包鱼塘,定个允许限度也是必要的。如从体力劳动考虑,他两口子能够承包92亩(1980年标准),超过些,他就要请零工。如从脑力劳动考虑,允许他经营355亩以内。因为1981年他已感到脑力负担(经营管理、技术)够重了,所以请了一个顺德县师傅来帮助。这表明了355亩是最大限度。超过这个,他得雇脑力劳动者了。
虽然“既有利于集体,又有利于个人的做法,即使有一点剥削也不应大惊小怪”,但是,剥削毕竟不符合社会主义原则,多了就该限制。一方面不能把陈志雄所得经济利益比别人高的部分,都看作是剥削他人的剩余价值,因为这里面既有他的体力劳动所得,也有他脑力劳动所得。另方面也不能把他比别人高的所得部分都看作是脑力劳动所得。尽管脑力劳动成果往往超过体力劳动,但脑力劳动成果毕竟要通过体力劳动才能实现。陈志雄应该有自知之明,对自己的脑力劳动所得,定个合理尺度,超过部分应作为全体劳动者所共有。
福建 范根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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