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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议会通过宪法修正案 规定从区到联邦各级领导都实行集体领导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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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7-05
第6版()
专栏:

南斯拉夫议会通过宪法修正案
规定从区到联邦各级领导都实行集体领导
新华社贝尔格莱德7月3日电 南斯拉夫联邦议会两院联席会议今天一致通过了关于在全国各级领导机构中实行集体工作、集体决定、集体负责的宪法修正案,从而使铁托同志1978年在南斯拉夫工会八大上提出的关于实行集体领导的倡议正式列入宪法条款。
根据这项宪法条款的规定,南斯拉夫从区到联邦的各级领导机构都将实行集体领导的原则。南斯拉夫国家最高集体领导机构联邦主席团由九名委员组成,除南共联盟主席为当然委员外,其余八名委员分别从六个共和国和两个自治省选出。主席团主席和副主席各一人,任期为一年。主席和副主席均按联邦主席团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按期轮换。主席团工作的原则是,在有关南斯拉夫国内外重大政策问题上,都是集体决定、集体负责的。任何个人不得单独做出决定。联邦主席团履行集体国家元首的职责。南斯拉夫实行这一集体领导原则的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扬社会主义自治民主、防止个人或小集团的官僚主义独断专行和领袖欲,防止领导权力集中到某些野心家手中。
铁托总统提出这一倡议得到了全国劳动人民和工人阶级的热烈拥护,经过全国各级党政组织以及劳动人民长时间的讨论,最后写进了国家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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