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4阅读
  • 0回复

调解民事案的经验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6-08-14
第2版()
专栏:

  调解民事案的经验
索麟
“调解是司法工作中民事案件(个别刑案)的群众路线”。
磁县司法科,去年前半年收结七十六个民事案件,即有七十五个调解结案。后半年共收一百七十四案,除二十七案未结外,只有二案上诉(上诉后也经专署调解结案)。由此说明调解方针是完全正确的。“调解”是一种细致的坚苦的说服教育工作,所以调解并不比判决容易,写判决只要根据讯问、辩论、及案情和法令,不管双方接受与否迳可下判;而调解的话是为了加强群众团结,所以要在双方自愿的原则下消除矛盾,就必需摸中当事人的心理,揭发他的企图,在政治上,教育方式上注意,才会使双方心悦诚服。所以在进行调解时要注意下面事项:
(一)事前要有充分准备
对双方当事人的性情、要求、家庭状况及整个案情,事前要有精密的调查,方能在调解中依据法令和事实,进行驳斥与解释,防止要求过高或过低,这是决定调解成败的关键。如巩家庄巩兴正与其弟媳巩周氏的土地纠纷,经过调查,发觉某些村干部偏擅巩兴正本位主义,怕土地跑出去,再加巩周氏是个好骂街的婆娘,邻舍对他不满,巩兴正又是“人齐家旺”,所以大家“扶竹竿不扶井绳)(扶有势之人)。巩周氏的后台,是她娘家兄弟周有贵,所以在了解案情中,就应先了解这些,才能正确的审识与分析材料,否则易受蒙蔽怨屈一方。再如小商人乔立业与王荣晋等,因营业账差一案,认识到这伙人的一般特性是“爱沾便宜”,就抓紧这点,劝道双方,事后不但没有记仇,反能当即订立货单,继续搞买卖。
(二)发现争执焦点应用民主讨论
在个别讯问或谈话中,应找出双方争执的焦点。这时我们的态度一定要冷静和蔼,一个没有打过官司的农民或工人,他说话是会累赘的,尤其是妇女“麻包”“线蛋”也要说出来,有时离题会远,我们可以从中插问诱导,万不可板起面孔,否则他们“有话不敢说”,你就不易了解他的苦楚,更难找见争执之中心,调解就会因失去掌握中心而遭破裂。例如上述巩家庄土地案,实系一继承问题,而出现的面貌却是争执大门口七分地,经年余累讼,先后经过五次调解(家长一次、村干二次、区上二次),牵连十二位管理人,由开始的争执七分地小事,经过调解后,不是“小事化没事”,而是“小事化大事”,更波及到东山上的二亩多地,最后还提出重新分家。这完全是由原管人(一二村干部)的偏擅,和区署未发见争执焦点,激起双方提出更大问题。但在发现上边情况之后,将有所管理人及巩周氏的后台周有贵,在个别谈话后展开民主讨论,认识了好赖人,揭穿别人企图提出问题的中心,结果双方心平气静的接受了调解。
找不出问题中心是会把小事弄成大事的,“为争一口气”而打起官司来是常有的。去年夏天,孙庄(当时是敌占区)孙大美(村上有头脸的人),与其侄儿因典当土地一案就是村长在处理时,说了一句他的文约是“狗屁”,于是他就抓住这点说:“私凭文约、官凭印信”,你说我这是“狗屁”,我非叫县长看看不行”,所以经过区署,一直闹到县里,他就坚持这一点。在我们说明他的文约可以为凭后,他就泄气了,再向他解释“村干部是工农人,自己人,谁说话还下着线呢!”讲清道理之后,他才接受调解。这种“为争一口气,卖上二亩地”,“宁叫东西少,不叫名不在”的因负气而起的诉讼,我们如果不平心静气的让当事人把他认为的怨屈,倾吐出来,不仅找不到问题的中心,甚至扩大及于其他部分。俗语说“气顺山海过”,他的意思就是说,非将道理讲清,不足以说服当事人。
(三)调解中的方式方法问题
“纵然你有好心肠,方法不好也枉然”。所以方法方式是辅助我们调解成功的捷径。在调解过程中,最好先个别谈话,启发当事人提出要求和解决办法,在解释或驳斥中,忌讳双方同在(必要时也可以),因为“人有脸、树有皮”某些地方是受不起批评的。在政府出面调解之前,应先由别人进行,调解不成时,再参与调解,有时别人是会有作用的。比如离婚包赡养费一事,往往女方要求高男方出的少,我们就要把实际困难、具体例子、教育双方,说服她尽量减少,劝她及早改嫁都是可以的,只要我们掌握政策法令的精神,问题就会和美解决。
方法不是呆板的教条,应灵活运用,如韩张氏与陈玉川的土地纠纷,由于固执旧法(认为银钱万能包钱了事),虽陈玉川有理而家境优越,所以调解人动员陈玉川,为了解决问题不打官司,拿出三千元给韩张氏而结案,事后韩张氏和一部分人反映说:“还是陈玉川没理!他又不呆、有理为啥又出钱!?”这种不解决思想问题,不加以教育的“为解决问题,而解决问题”的虚浮作风应该戒除。
调解人最好由当事人自己荐举(只有他自己找出来的人,他才相信),根据我们经验婚姻问题由青、妇会干部,家庭继承由家长,土地纠葛由地邻、农会长,涉及部队的由部队首长,什么案件,什么人调解,不一定非干部不行(因为有些老百姓不大相信村干部),“凡熟悉事件急公好义的公正人士,亲戚邻友都可”(见边府令)。出现的面貌,该公就公、该私就私、不要墨守成规,至于人数的多寡,可视案件的复杂与当事人的意见而定。
在调解后一定要缮写调解书三份或四份(原被双方、调解人、存卷应各一张),因群众认为:“这张纸(指调解书而言)比文约还要紧”,这是必不可少的手续。内容就用他们自己的话,写出来就行了,但必须载明争执之事由、解决的经过和办法,双方对调解的意见,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及当事人签名盖章(或盖指印)才为妥贴。
(四)调解后要听取反映
“调解”是我们为群众排难解纷的好办法,但少有不慎,容易误会民意,所以调解之后倾听群众反映,作为以后借镜,大有必要。如孙庄土地典当一案,结案时,孙大美即说:“回去决不做敌人的事”。其侄亦表示参加游击小组。巩家庄的土地纠纷在民主讨论之后,家长说:“俺村像一个人一样,谁好谁坏,他都知道!”在去冬处理灾荒年婚姻问题,既要照顾贫农结婚困难,又要照顾女方自愿。我们用这个原则,光去年后半年,处理的九十六件中,有二十八个女人返回前夫,五十一个女人仍归后夫,十七个女人另找了对象,这都是经过对双方教育后才调解的。诚如群众反映:“政府就是有办法,总要叫两头都如意。”但我们也有失败的教训,去年七月调解席银生与孔凡枢的营商纠葛一案,区、村都说席银生“没理”,我们也说他没理,后来勉强调解了,虽然席银生又得了一部款子,可是他仍苦丧着脸,没有笑色,不久当地工作员写来一封信说:“处理不适当”。究竟谁冤?到底还不清楚,这是很值得检查的。
总之我们的调解,在群众中已经获得:“以前一场官司,十年仇,如今越打官司越和气”的好评。
这仅是一些片断的经验,离我们的要求还远,希望能抛砖引玉,再作磋商。(一九四六、六、一、于磁县司法科)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