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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紧税制改革,充分发挥税收的作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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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7-13
第5版()
专栏:

抓紧税制改革,充分发挥税收的作用
天云 金仁雄
怎样发挥经济杠杆在国民经济中的调节作用,特别是如何运用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促进国民经济调整和改革,是当前必须研究解决的迫切问题。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经济,是以国家计划为指导的商品经济。无论指令性的直接计划,或者指导性的间接计划,都需要依靠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来保证计划的顺利实现。离开了运用经济杠杆,就难于有效地实行对国民经济的管理和指导。
重新认识税收在社会主义时期的作用
目前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使运用经济杠杆成为必要和可能。这两年经济体制的初步改革,使地方、企业获得了某些权利,有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在这种经济利益的推动下,它们的主动性、积极性有了很大的提高,经济生活开始活跃。但是,它们的活动在一些方面与宏观经济的要求发生了矛盾,比如,重复建设、盲目生产、以小挤大的现象有所发展,挤占国家财政收入、滥发奖金的现象也比较多。从本质上说,这是地方、企业的局部利益与国家的全局利益的矛盾。解决这个矛盾的办法是,在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的同时,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杠杆的作用,从经济利益上来影响、疏导地方与企业的经济活动。
运用税收这个经济杠杆,就是实行这种调节的重要手段。税种的建立和税率的升降,主要是体现国家对企业、单位政策的鼓励和限制,指明它们经济活动的方向。但目前税收工作的现状与形势发展的要求,很不相适应。抓紧税制改革,加强税收工作,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既是经济调整、平衡财政收支的当务之急,也是稳定可靠地积累财政资金,实现国家经济职能的长远需要。此项改革势在必行,应立即着手,宜早不宜迟。
建国初期,我们对税收工作是很重视的,当时是实行复税制,从各个不同方面利用多种税收去调节生产、流通和消费。这对于恢复经济,促进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积累建设资金,起了很好的作用。但是,从1958年以后,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就片面强调单一的计划调节,排斥经济杠杆对经济的调节作用,盲目简化税制,甚至认为税收与社会主义经济是不相容的,企图用“税利合一”去取消税收。十年内乱期间,对于经过多次简并的税制,又作为繁琐哲学来批判,结果使社会主义税收遭到破坏,税务工作严重被削弱。
目前对国营企业征收的只有一种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征收的也只是工商税和所得税,其余几种地方税多已停征或半停征。这种单一化的税制和被削弱的税务工作,与当前我国经济调整和改革,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和搞活经济,与发挥税收监督作用的要求,是很不适应的。为此,必须抓紧改革税收制度,加强税务工作。
由于税收是以法律为依据,具有强制性的提取收入的形式,它对保障国家的资金需要,维持和巩固国家的存在,实现国家的政治职能和经济职能,有着重要的意义。它反映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社会主义分配和再分配关系。所以,社会主义国家对于税收是不能削弱的。那种把旧社会的苛捐杂税与社会主义税收混为一谈,是十分错误的。
税制改革的原则与步骤
总的说来,改革工商税制,要有利于充分发挥税收的作用,使税收不仅成为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而且成为合理调节企业收入,促进经济调整和发展的重要经济杠杆。具体地说,通过改革税制要实现以下原则要求。
1、扩大税收的财政职能作用。要把目前企业税利两种交纳的形式,改变为主要用税的形式,扩大税收渠道。通过税收立法,强调国家经济利益的不可侵犯性。同时,在兼顾中央与地方、企业、个人的经济利益的条件下,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发展生产,使国家财政收入建立在更加稳妥可靠的基础上。
2、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要使税制适应经济情况的复杂性,和经济性质、经济形式的多样性,适当增加和恢复一些税种,改革一些现行税种,使不同的税收在生产经营的各个领域发挥各自的作用。要配合国家的经济政策,运用多种税收发挥奖励和限制的作用,促进经济的调整和改革。要改进征税办法,以平衡全能厂和非全能厂的税收负担,促进工业结构向着专业化协作方向发展。
3、合理地调节国家、企业、个人的经济利益关系。要通过税收,把一部分企业由于价格不合理和资源等优越条件而多得的利润通过税收上缴国家,适当解决企业之间因利润悬殊而产生的收入分配上的“苦乐不均”,使企业利润大体有一个合理的水平。
4、发挥税收对企业的监督作用。税收工作同银行信贷工作一样,具有点多、面广、同企业联系多、能够参与和了解企业经济活动过程的特点。因此,税收与信贷既是两个有力的经济杠杆,同时也是国家直接伸向企业这个经济细胞的主要讯息系统和监督力量。因此,税收对企业内部的经济活动和执行财经纪律情况,能够直接发挥监督的作用,这有助于促进企业经济核算、加强管理。
5、运用划分税收的办法,替代以划分企业利润为基础的分级财政体制。根据各个税种的性质和税源大小,划分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逐步改进目前主要按企业隶属关系分配上缴利润这种分级财政所造成的条块分割的现象,使中央和地方都能有一个固定的收入来源,各自都有财政的管理权和支配权,以更好地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
税制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情况比较复杂,我们的态度要积极,步子要稳妥,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逐步解决。
1、在当前价格不能大幅度调整的情况下,主要通过调整产品税的税率,解决产品之间赢利悬殊的问题。
2、企业的专业化协作和改组联合,是工业生产发展的方向,为了政策上予以鼓励和调动其积极性,增殖税方案要抓紧制定,以解决重复纳税和企业之间税负不平衡的问题。
3、实行利改税的办法,各地“以税代利、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试点情况表明,效果是好的,路子是对的。为了取得比较全面的经验,除了对那些小的国营企业尽快实行“以税代利、自负盈亏”办法外,还必须在试点中总结经验。鉴于利改税牵动面大,情况复杂,进行这种试点,计委、经委、财政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在一起协同动作,共同组成领导小组,共同制订试点办法,共同抓好试点工作。
4、过去征税上的漏洞比较多,该收的没有收上来,把国家应得的财政收入给散失了。现在,又有不少经济活动只受益于单位或个人,而不尽社会义务。要尽快研究制定对这些经济活动的征税措施。当然,在征税的同时,要防止用提高物价和收费标准的办法来转嫁负担。
要改变“协商办税”的做法
税制改革会引起财政的调整和经济利益的变动,势必会遇到很多困难和阻力,需要认真对待。总的是要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兼顾地方和企业的利益。但具体到每个地区和企业,由于现在利润悬殊,“苦乐不均”,他们得到的利益不够合理,通过税制改革,既得的利益总会有增有减,如果所有地区和企业的既得利益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势必要减少国家财政收入,这在目前国家财政平衡尚有困难的情况下,显然是做不到的。
要改变过去那种“协商办税”的做法。不然,谁都愿意减税,而不愿意加税,使许多从全局来看是应该采取的税收措施,久拖不决,难以实施。这种改变,要有行政手段和立法的支持,如果税制定了以后不执行,应给以相应的制裁。
国家要制订各种经济法规,实行法治。国家除了采用指令性指标的办法来管理和控制微观经济活动外,大量的还是要通过经济法规和规章制度来管理,以建立正常的经济秩序。实践证明,搞市场调节,就要有市场管理;扩大企业自主权,就要有相应的管理企业的办法;各项改革如果不形成规章制度,就难以坚持下去和取得成效。
税制改革,要有税收立法。国家的税法,一旦成为法律,应该是严肃的,任何个人或单位都不能违反规定程序去任意改变的。为了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有利于宏观经济的协调、平衡,税收立法工作要及早进行,提到日程上来。国家的税收政策法令,要严格执行。要重新审查、制定有关减免税的规定,今后任何部门、地方不得超越权限,改变统一的税法规定,擅自减免税收,也不得随意截留、挪用。
鉴于我国税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发挥经济杠杆和经济监督的重要职能与作用,税务部门所承担的任务越来越繁重。按现行制度,税收已经占组织国家财政收入的一半以上,今后大部分财政收入将以税收来实现。但税务部门现有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其新担负的任务,显然是不适应的,急需充实和加强。
调整和改革是相辅相成的。在经济调整期间,对有利于促进调整的改革要抓紧进行,要从我国现实情况出发,注意运用经济杠杆加强经济管理。在改革国民经济体制、下放权力,搞活经济的同时,将财政税收与银行信贷这两个有力的经济杠杆,抓在中央手里,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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