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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查工作(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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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7-13
第5版()
专栏:法律知识

人民检查工作(一)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各级人民检察机关被林彪、“四人帮”砸烂,1967年予以撤销。1978年五届人大通过的宪法,规定恢复各级人民检察院。两年来,在党的领导下,人民检察工作得到初步开展。由于这项工作中断十多年,不少群众不熟悉,提出了一些问题。特请金默生同志一一作答,以供同志们参考。 ——编者
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
列宁在十月革命后,曾经坚持检察机关的职权是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我国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运用列宁的这一思想,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样,在我们国家里,为了保证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法律的实施实行监督以外,又专门设置了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的职权。这就是说,检察制度就是法律监督制度。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主要行使下列职权。①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②对于直接受理的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渎职罪等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④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⑤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和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上列职权,不受其它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人民检察院可以不要党的领导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关于我国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法律确定实行双重领导。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原则,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既有利于监督法律在全国的统一实施,又能够加强地方权力机关对检察机关的领导和监督。
(金默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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