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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工作条例草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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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7-14
第5版()
专栏:资料

教育工作条例草案
教育工作条例草案共有三个。《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于1961年9月15日以中央文件下发试行。《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和《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于1963年3月23日以中央文件下发试行。
解放以后,我国高等教育和中小学教育都取得很大成绩,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也发生过一些缺点和错误。为了总结经验,发扬成绩,纠正缺点,继续前进,党中央分别制订了上述三个工作条例草案。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着重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高等学校必须以教学为主,努力提高教学质量。生产劳动、科学研究、社会活动的时间,应该安排得当,以利教学。二,正确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知识分子,为社会主义高等教育服务。正确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提高学术水平。三,实行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充分发挥校长、校务委员会和各级行政组织的作用。四,做好总务工作,保证教学和生活的物质条件。五,改进党的领导方法和领导作风,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条例草案对这些问题都作出了具体规定。条例草案分十章六十条。
党中央在1963年下发小学和中学两个暂行工作条例草案时强调指出:中小学教育是整个教育事业的基础。因此,提高中小学的教育质量,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任务。这两个工作条例草案,根据这个精神,针对当时的实际情况,对中、小学教育的方针、任务,学生的培养目标、教学工作、思想政治教育、生产劳动、体育卫生和生活管理、教师、行政工作,党的工作和其他组织工作等,都作出了规定。小学工作条例草案分八章四十条,中学工作条例草案分八章五十条。
这三个工作条例草案的制订和试行,在当时都起了很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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