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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委批转水利部的报告 要求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工作责任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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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7-25
第2版()
专栏:

国家农委批转水利部的报告
要求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工作责任制
据新华社北京电 国家农委最近向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转发了水利部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工作责任制的报告。报告要求各地在农业生产实行各种责任制的同时,相应地建立和健全水利管理责任制,以保证农田水利工程效益得到充分发挥。
目前许多地方在农田水利工作中也试行了各种形式的责任制,并且收到了良好效果。但是也有一些地方还没有建立水利管理责任制,使有些水利工程不能发挥作用。
水利部的报告指出,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包括塘、坝、水库、水井、排灌站、涵闸、圩堤、沟渠等等,除社员自办的供人畜饮水用的浅井、水窖等工程外,都是国家或集体的财富,所有权应属于全民或集体。
报告说,所有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不论是社队集体管理的还是国家管理的,都应根据当地实行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和管理水平,因地制宜地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目前各地在农田水利管理上所实行的责任制可分两类:一类是属于社、队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一般实行联系产量或效益计酬的承包责任制,有专业承包、单项承包、大包干、季节性承包等形式。另一类则属于国家管理的灌区排灌站等,一般都实行由管理单位统一领导,按渠系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岗位责任制。对于灌区属于社、队管理的灌水渠系和田间工程,则由受益社队在灌区专管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管理站、专业队、包浇组等群众管理组织,分级进行管理。水利部要求,不论实行哪种责任制,都要加强领导,保证水利灌排渠系的完整和水资源的合理使用。要切实防止那种以邻为壑,分散割据;甚至破坏水利工程和设施的情况发生。
报告提出,对国家投资补助的农田水利工程,也要用签订经济合同的形式把责任制固定下来。
水利部的报告要求各地注意从思想上清除左的影响,全面理解和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在水利工作中积极推广行之有效的责任制度,同时要调查研究,总结经验,不断丰富各种责任制的内容。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干部和群众顾全大局,服从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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