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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 发布高等学校暂行规程等文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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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8-18
第1版()
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
发布高等学校暂行规程等文件
【新华社十七日讯】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经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后已于八月十四日发布“高等学校暂行规程”、“专科学校暂行规程”和“私立高等学校管理暂行办法”三个文件。
“高等学校暂行规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的宗旨为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五章的规定,以理论与实际一致的教育方法,培养具有高级文化水平,掌握现代科学和技术的成就,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高级建设人才;高等学校包括大学及专门学院两类,为适应国家建设的急需,并将设立专科学校;大学及专门学院的设立与停办,由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之;大学及专门学院设若干学系,其设立或变更由中央教育部决定之;大学及专门学院修业期限,依各系课程的繁简分别规定以三年至五年为原则;大学及专门学院各系课程,应根据国家建设的需要及理论与实际一致的原则制定,课程标准另定之;大学及专门学院应将各课目的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报请中央教育部备案。关于教学组织,该暂行规程规定以教学研究指导组为教学的基本组织,由一种课目或性质相近的几种课目之全体教师组成之;教研组的职责是:(一)领导本组全体教师,讨论及制定本组课目的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二)领导及检查本组的教学工作和研究工作;(三)领导与组织本组学生的自习、实验及实习。关于高等学校内的社团组织及活动,该暂行规程规定:大学及专门学院的工会、学生会等社团应团结全校(院)员工、学生,协助学校完成教学及行政计划,推动全校(院)员工,学生的政治、业务与文化学习,并增进员工、学生的生活福利。大学及专门学院得成立各种学术团体以促进科学、文化的提高与普及。
“专科学校暂行规程”规定:专科学校的宗旨在于以理论与实际一致的教育方法,培养能掌握现代科学和技术的成就,全心全意为新民主主义建设服务的专门技术人才;专科学校的设立或停办,由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或与政府其他部门协商决定;专科学校修业期限为二年至三年;专科学校得分设若干学科,各科课程应根据国家建设需要及理论与实际一致的原则制定,课程标准另定之;专科学校应将各课目的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报请中央教育部备案。其他教学组织、校内社团等项规定,与“高等学校暂行规程”相同。
“私立高等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在于加强领导并积极扶植和改造私立高等学校,以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该暂行办法规定:私立高等学校(大学、专门学院及专科学校)方针、任务、学制、课程、教学及行政组织,均须遵照“高等学校暂行规程”及“专科学校暂行规程”办理;私立高等学校经大行政区教育部或文教部审查,其办理成绩优良而经费确属困难者,得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批准酌予补助;私立高等学校的行政权、财政权及财产所有权均应由中国人掌握;全国私立高等学校,无论过去已经立案与否,均须重新申请立案;私立高等学校不得以宗教课目为必修科或强迫学生参加宗教仪式与活动;私立高等学校的财产,不得移作学校经费以外之用,其校产不经由大行政区教育部转报中央教育部核准,不得为物权之转移;私立高等学校如欲停办或变更,其校董会须于学年结束五个月前报经大行政区教育部审查转报中央教育部核准;私立高等学校办理不善或违背法令时,大行政区教育部得报请中央教育部批准令其改组校董会,更换校长,改组或停办学校。
(以上三个文件全文见明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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