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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和被雇人共同的要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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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7-28
第2版()
专栏:问题讨论

雇主和被雇人共同的要求
在我国,象陈志雄这样的“能人”雇工承包鱼塘,以及诸如家庭佣人、个体艺人收带徒弟等等,这是客观存在着的事实,问题是如何看待它。去年,我曾调查过云南省的一些私人雇工情况,雇主和被雇人员都一致要求政策上允许私人雇工。如该省巧家县城关镇个体户陈少芬,雇两个妇女开饭馆,由于服务态度好,实惠,价格公道,争去了国营和集体的一些生意,市场管委会要取缔,她说:“我雇的两个人原来在县招待所做临时工,每天只有五角钱,吃两顿饭,就这样还被解雇了;现在我雇她们,每天给一元二角钱,供吃三顿饭,还让她们抽‘金沙江’牌香烟,有哪点不合理?凭什么取缔?”该省盐津县有家个体户雇二人开饭馆,市管委会的干部对他说:“你这是剥削,必须取缔!”他反驳说:
“我们早开门、晚关门,方便顾客,价钱比国营和集体的便宜;来帮工的人,我每天付的工钱比国营和集体饭馆的职工还多,咋个叫剥削!”被雇的两个人也说:“你说这是剥削,这种‘剥削’我们愿意;你不叫他剥削,你给我们找工作吃饭嘛!”驳得市管委会干部无言以对。
我认为,在我国之所以客观存在着私人雇工,其原因:一是国营和集体经济单位不能保证满足社会的某些需要,如昆明市五华区去年十月统计,有2,200个独生子女入不了托儿所,只得雇请保姆来带;二是目前社会劳动就业问题还不可能完全解决,允许私人少量雇工,也为解决待业问题开辟了一条途径。
云南 赵俊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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