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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实行党的民主集中制(之二) 关于党委的集体领导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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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7-29
第3版()
专栏:

正确实行党的民主集中制(之二)
关于党委的集体领导
辛同文
早在1948年,毛泽东同志就为中共中央起草了《关于健全党委制》的决定。决定一开头就提出:“党委制是保证集体领导,防止个人包办的党的重要制度。”
胡耀邦同志在“七一”讲话中再一次强调指出:“凡属重大问题,都必须经过党委的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不能个人说了算。党委的决定,所有成员都必须遵守。”
在上文中,讲了党委必须坚决执行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的决定的问题。按照党章规定,定期召开党的代表大会,使代表大会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是一个重大的组织原则问题。而党委制——实行党的集体领导,反对个人或少数几个人说了算的习气,是正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另一个重大原则问题。只有集体领导,才能发挥每个党委成员的聪明才智,集思广益,对于重大问题作出正确的或者比较正确的决定。对于党委委员之间在某些重大问题的意见分歧,除了互通情报,个别交谈之外,也只有通过党委的集体讨论,才能分清是非,达到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的目的。按照党章规定,定期召开党委的全体会议,是不能违反的组织原则。
在实行党委制时,有几个组织原则问题必须按照党章的规定,认真实行。
①党的常委会必须执行党的全体委员会的决定。因为只有党的全体委员会才是党员大会和党代表大会闭会之后的最高权力机关。常委会在全体委员会闭会期间,有权代行全委会的职权;但常委会不能代替全委会,无权改变全委会的决定。如果常委会(在中央是政治局和政治局常委)在实践过程中发现全体委员会的决定有重大错误需要修改,应该召开全会讨论决定。
②党委书记或第一书记和党委委员的权利是平等的。书记和委员之间的关系是少数服从多数。没有、也不应该有任何特殊的权力。一切重大问题(不是日常工作的问题)书记应当提交党的委员会决定,不能由书记,副书记个人或几个人决定。
③党委会的决定,所有党委成员(包括第一书记)都必须遵守。有不同意见,采取表决的方式,少数必须服从多数。个人或少数人不同意多数人的意见,允许保留,但在行动上必须执行多数人通过的决定。
④党委成员和党委常委、党委书记、都要按照党章规定选举产生和定期改选。尽可能减少由上级任命的做法。
⑤党委的集体领导要和个人分工负责制相结合,克服党政不分的现象。企业、事业单位,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要实行党委集体领导下的厂长(经理)、校长、院长、所长负责制,使他们有责有权。这样,党委才可以摆脱日常事务的负担,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⑥根据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中央和上级党委有权否定下级党员大会、党代表大会和党委会的错误决定。
党委集体领导的好坏,党委书记的民主作风起着重要作用。建议同志们重读毛泽东同志所写的《关于健全党委制》和《党委会的工作方法》两篇文章,联系实际总结经验,克服缺点改善领导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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