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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县工厂企业领导干部实行奖赔制 把权责利紧密结合起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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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8-03
第2版()
专栏:

兰溪县工厂企业领导干部实行奖赔制
把权责利紧密结合起来
据新华社杭州电 浙江省兰溪县工业局对所属企业的厂级领导干部实行奖赔责任制,把企业领导干部的“权、责、利”结合起来。
企业领导干部的奖赔责任制的具体做法是:首先通过上下协商,核定每个工厂全年的产量、质量、上交利润和供货合同四项计划指标,然后由县工业局长同各厂厂长签订奖赔合同。合同规定,在全面完成这四项计划指标的前提下,按企业上交利润超过计划的多少,确定工厂领导干部的奖金。企业上交利润超过计划20%以上,厂长和党委书记可获得全县厂级领导干部年平均工资15%的奖金;上交利润超过计划20%以下,厂长和党委书记可根据情况获得年平均工资12%或10%的奖金;上交利润超过计划不足5%的,给予表扬,没有奖金。发给企业领导干部的奖金从县工业局提取的超额利润分成中开支。
合同还规定,如果企业四项计划指标中有一项没有完成,领导干部就没有奖金,而且要给予批评;如果上交利润达不到计划的95%,根据实际完成情况与计划的差距大小,每月扣除企业正职领导干部本人工资的2%、3%或5%。扣发的工资先由本厂财务部门保管,第二年如能改变局面,全面完成计划,被扣发的工资可以全部发还;如果连续两年不能改变局面,扣发的工资就全部上交国家,与此同时,企业领导干部要在全厂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受罚情况,说明原因,接受质询,并提出改进措施。
企业中副职领导干部的奖金或罚款,按本厂正职领导干部奖金或罚款的80%计算。
实行奖赔责任制后,各工厂领导干部普遍增强了责任心,改变过去片面追求产值、产量的倾向,重视了经营管理,注意在经济效果上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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