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0阅读
  • 0回复

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8-03
第5版()
专栏:法律知识

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人民检察工作(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检察工作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检察机关如果不能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而任别人左右和干涉,就不可能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当然,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也必须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既不能放弃职守,也不能滥用职权。
事实说明,要坚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会遇到许多困难和阻力。少数干部轻视法制,仍有以言代法的现象;一些有封建特权思想的领导干部,认为自己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遇到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往往利用自己的地位和权力对检察机关施加压力;有的人甚至为罪犯开脱罪责,包庇纵容;还有一些人为犯罪分子的亲友拉关系、说人情,甚至徇私枉法;还有的人对坚持原则的检察人员百般刁难,甚至打击报复。所有这些不良现象,都是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障碍。检察机关一定要敢于坚持原则,敢于抵制一切不正之风,克服各种障碍,认真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职权,很好地完成法律监督的任务。
经过两年的努力,全国各级检察院绝大多数已经基本上能够独立行使检察权。从案件上说,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批捕、起诉的案件,已经基本上作到了独立行使检察权。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法纪检察、经济检察案件,因为大都是干部违法犯罪案件,遇到的干扰和阻力比较大,有一部分案件还没有能够做到独立行使检察权。出现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有些同志把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同党的领导对立起来,认为检察机关要独立行使检察权,就必然会削弱党的领导;要加强党的领导,检察机关就不能独立行使检察权。其实,这种看法是没有根据的。很多党委重视检察机关的建设,监督人民检察院认真实施法律,使之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扰,不仅没有削弱党对检察机关的领导,而且加强了党对检察机关的领导。这里的道理很简单: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减少了党委的日常事务,党委可以更好地对检察工作实行方针政策的领导;有利于增强检察干部的责任心,努力做好工作。更重要的是,我国的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在民主的基础上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它既反映了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又集中体现了党的政策和主张,是党的方针政策的定型化。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严格依法办事,正是坚持了党的领导。
为了坚决贯彻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这一重要的法制原则,检察干部必须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屈从权势,不徇私情,必要时不惜以身殉职,坚决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而斗争。
(金默生)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