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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颁布 高等学校暂行规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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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8-19
第3版()
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颁布
高等学校暂行规程
【新华社讯】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于十四日颁布《高等学校暂行规程》。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的宗旨为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五章的规定,以理论与实际一致的教育方法,培养具有高级文化水平,掌握现代科学和技术的成就,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高级建设人才。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具体任务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进行革命的政治及思想教育,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树立正确的观点和方法,发扬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二)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进行教学工作,培养通晓基本理论并能实际运用的专门人才:如工程师、教师、医师、农业技师、财政经济干部、语文和艺术工作者;
(三)运用正确的观点和方法,研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哲学、文学、艺术,以期有切合实际需要的发明、著作等成就;
(四)普及科学和技术的知识,传播文学和艺术的成果。
第三条 高等学校包括大学及专门学院两类。为适应国家建设的急需得设立专科学校,其规程另定之。
第四条 大学及专门学院的设立与停办,由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以下简称中央教育部)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以下简称政务院)决定之。
第五条 大学及专门学院设若干学系,其设立或变更由中央教育部决定之。
第六条 大学如有必要,得设学院,并在学院内设若干学系;学院及学系的设立或变更,由中央教育部决定之。
第七条 大学及专门学院修业年限,依各该系课程的繁简分别规定以三年至五年为原则。
第八条 大学及专门学院为培养及提高师资,加强研究工作,经中央教育部批准,得设研究部或研究所,其规程另定之。
第九条 大学及专门学院为适应国家建设的急需,经中央教育部批准,得附设专修科及训练班。
第二章 入学
第十条 凡年满十七岁、身体健康、在高级中学或同等学校毕业或有同等学力,经入学考试及格者,不分性别、民族、宗教信仰,均得入学。
第十一条 大学及专门学院对于具有相当于高中毕业程度的下列学生:(一)具有相当工作历史的革命干部;(二)工农青年;(三)少数民族学生;(四)华侨学生;应予以入学及学习的特别照顾。其办法另定之。
第三章 课程、考试、毕业
第十二条 大学及专门学院各系课程,应根据国家建设的需要及理论与实际一致的原则制定。
课程标准另定之。
第十三条 大学及专门学院应将各课目的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报请中央教育部备案。
第十四条 大学及专门学院学生须于最后一学年确定专题经系主任核准,由教学研究指导组主任或其指定的教师指导,撰写毕业论文或专题报告。在特殊情形下毕业论文得以他种工作成绩代替之。
第十五条 大学及专门学院考试分为入学考试、平时考试、学期考试及毕业考试。
第十六条 大学及专门学院学生依照规定课程修业期满,成绩及格者,由学校报请中央教育部核准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章 教学组织
第十七条 大学及专门学院教师,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级,均由校(院)长聘任,报请中央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 教学研究指导组(以下简称教研组)为教学的基本组织,由一种课目或性质相近的几种课目之全体教师组成之;各教研组设主任一人,由校(院)长就教授中聘任,报请中央教育部备案。其职责如下:
(一)领导本组全体教师,讨论及制定本组课目的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二)领导及检查本组的教学工作和研究工作;
(三)领导与组织本组学生的自习、实验及实习。
第五章 行政组织
第十九条 大学及专门学院采校(院)长负责制;大学设校长一人,专门学院设院长一人,其职责如下:
(一)代表学校;
(二)领导全校(院)一切教学、研究及行政事宜;
(三)领导全校(院)教师、学生、职员、工警的政治学习;
(四)任免教师、职员、工警;
(五)批准校(院)务委员会的决议。
第二十条 大学及专门学院得设副校(院)长一人或二人,协助校(院)长处理校(院)务,校(院)长缺席时代行其职务;副校(院)长得兼教务长。
第二十一条 大学及专门学院,设教务长一人,必要时得设副教务长,对校(院)长负责,由校(院)长就教授中遴选提请中央教育部任命之。其职责如左:
(一)计划、组织、督导、检查全校(院)各系及各教研组的教学工作;
(二)计划、组织、督导、检查全校(院)的科学研究工作;
(三)校(院)长及副校(院)长均缺席时代行其职务。
第二十二条 大学及专门学院设总务长一人,对校(院)长负责,主持全校(院)的行政事务工作。由校(院)长提请中央教育部任命之。
第二十三条 大学及专门学院图书馆,设馆长或主任一人,对教务长负责,主持图书馆一切事宜,由校(院)长聘任,报请中央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大学及专门学院的系,为教学行政的基层组织,各设主任一人,受教务长领导(在设有学院之大学,则受教务长与院双重领导);由校(院)长就教授中聘任,报请中央教育部备案。其职责如下:
(一)计划并主持本系的教学行政工作;
(二)督导执行本系教学计划;
(三)领导并检查本系学生的自习、实验及实习;
(四)考核本系学生成绩;
(五)总结本系教学经验;
(六)提出有关本系教职员任免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大学设有学院者各院设院长一人,由校长就教授中聘任,报请中央教育部备案。其职责如下:
(一)计划并主持本院教学行政工作;
(二)督导本院各系执行教学计划;
(三)提出本院各系主任人选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大学及专门学院在校(院)长领导下设校(院)务委员会,由校(院)长、副校(院)长、教务长、副教务长、总务长、图书馆长(主任)、各院(大学中的学院)院长、各系主任、工会代表四人至六人及学生会代表二人组成之,校(院)长为当然主席。校(院)务委员会的职权如下:
(一)审查各系及各教研组的教学计划、研究计划及工作报告;
(二)通过预算和决算;
(三)通过各种重要制度及规章;
(四)议决有关学生重大奖惩事项;
(五)议决全校(院)重大兴革事项。
校(院)务委员会得设常务委员会及各种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大学及专门学院在教务长领导下举行教务会议,若干系主任的联席会议及若干教研组主任的联席会议;在总务长领导下举行总务会议;在各系主任领导下举行系务会议。大学设有学院者,在院长领导下举行院务会议,代替系主任联席会议。
第六章 社团
第二十八条 大学及专门学院的工会、学生会等社团应团结全校(院)员工、学生,协助学校完成教学及行政计划,推动全校(院)员工、学生的政治、业务与文化学习,并增进员工、学生的生活福利。
第二十九条 大学及专门学院得成立各种学术团体以促进科学、文化的提高与普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现有大学或专门学院因实际困难,不能完全实施本规程中关于行政组织的规定者,得报经大行政区教育部(文教部)审核后,转报中央教育部批准,变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私立大学及专门学院除遵守本规程外,并须遵守《私立高等学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由中央教育部报经政务院批准后颁布施行,其修改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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