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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颁布 专科学校暂行规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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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8-19
第3版()
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颁布
专科学校暂行规程
【新华社讯】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于十四日颁布《专科学校暂行规程》。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建设的急需,根据高等学校暂行规程第三条的规定,设立专科学校,以理论与实际一致的教育方法,培养能掌握现代科学和技术的成就,全心全意为新民主主义建设服务的专门技术人才。
第二条 专科学校的具体任务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进行革命的政治及思想教育,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树立正确的观点和方法,发扬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二)适应国家建设的急需,进行教学工作,培养通晓基本理论并能实际运用的专门技术人才,如工业技师、农业技师、教师、医师、药剂师、财政经济干部、文艺工作人员等;
(三)普及科学和技术的知识,传播文学和艺术的成果。
第三条 专科学校的设立或停办,由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以下简称中央教育部)或与政府其他业务部门协商决定之。
第四条 专科学校得分设若干学科,其设立或变更,由中央教育部或与政府其他业务部门协商决定之。专科学校经中央教育部批准,得附设训练班。
第五条 专科学校修业年限,依各该科课程的繁简,分别定为二年至三年。
第六条 凡年满十七岁,身体健康、在高级中学或同等学校毕业或有同等学力、经入学考试及格者,不分性别、民族、宗教信仰,均得入学。
第七条 专科学校对于具有相当于高中毕业程度的下列学生:(一)具有相当工作历史的革命干部;(二)工农青年;(三)少数民族学生;(四)华侨学生;应予以入学学习的特别照顾,其办法另定之。
第八条 专科学校学生依照规定课程修业期满,成绩及格者,由学校报请中央教育部核准发给毕业证书。
第九条 专科学校各科课程,应根据国家建设的需要及理论与实际一致的原则制定,课程标准另定之。
第十条 专科学校应将各课目的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报请中央教育部备案。
第十一条 专科学校考试分为入学考试、平时考试、学期考试及毕业考试。
第十二条 专科学校教师,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级,均由校长聘任,报请中央教育部备案。
第十三条 教学研究指导组(以下简称教研组)为教学的基本组织,由一种课目或性质相近的几种课目的全体教师组成之;各教研组设主任一人,由校长就教授中聘任,报请中央教育部备案。其职责如下:
(一)领导本组全体教师,讨论及制定本组课目的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二)领导及检查本组的教学工作;
(三)领导与组织本组学生的自习、实验与实习。
第十四条 专科学校采校长负责制,设校长一人,由中央教育部任命之。其职责如下:
(一)代表学校;
(二)领导学校一切教学及行政事宜;
(三)领导全校教师、学生、职员、工警的政治学习;
(四)任免全校教师、职员、工警。
(五)批准校务委员会的决议。
第十五条 专科学校设教务主任一人,对校长负责,掌理全校教学工作,由校长就教授中聘任,报请中央教育部备案。其职责如下:
(一)计划、组织、督导、检查全校各科及各教研组的教学工作。
(二)校长缺席时,代行其职务。
第十六条 专科学校设总务主任一人,对校长负责,主持全校的行政事务工作。由校长聘任,报请中央教育部备案。
第十七条 专科学校图书馆,设主任一人,对教务主任负责,主持图书馆一切事宜,由校长聘任,报请中央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 专科学校的科,为教学行政的基层组织,各设主任一人,对教务主任负责,由校长就教授中聘任,报请中央教育部备案。其职责如下:
(一)计划并主持本科的教学行政工作;
(二)督导执行本科教学计划;
(三)领导并检查本科学生的自习、实验及实习;
(四)考核本科学生成绩;
(五)总结本科教学经验;
(六)提出有关本科教职员任免的建议。
第十九条 专科学校在校长领导下设校务委员会,由校长、教务主任、总务主任、图书馆主任、各科主任、工会代表四人至六人及学生会代表二人组成之,校长为当然主席。校务委员会的职权如下:
(一)审查各科及各教研组的教学计划及工作报告;
(二)通过预算和决算;
(三)通过各种重要制度、规章;
(四)议决有关学生重大奖惩事项;
(五)议决全校重大兴革事项;
校务委员会得设常务委员会及各项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专科学校在教务主任领导下举行教务会议,及若干教研组主任的联席会议;在总务主任领导下举行总务会议;在各科主任领导下举行科务会议。
第二十一条 专科学校的工会、学生会等社团应团结全校员工、学生,协助学校完成教学及行政计划,推动全校员工、学生的政治、业务与文化学习,并增进员工、学生的生活福利。
第二十二条 专科学校得成立各种学术团体以促进科学技术的提高与普及。
第二十三条 私立专科学校除遵守本规程外,并须遵守《私立高等学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由中央教育部报经政务院批准后颁布施行,其修改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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