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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颁布 私立高等学校管理暂行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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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8-19
第3版()
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颁布
私立高等学校管理暂行办法
【新华社讯】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于十四日颁布《私立高等学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领导并积极扶植与改造私立高等学校,以适应国家建设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私立高等学校(大学、专门学院及专科学校)方针、任务、学制、课程、教学及行政组织,均须遵照《高等学校暂行规程》及《专科学校暂行规程》办理。
第三条 私立高等学校经大行政区教育部或文教部(以下简称大行政区教育部)审查,其办理成绩优良而经费确属困难者,得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以下简称中央教育部)批准酌予补助。
第四条 私立高等学校的行政权、财政权及财产所有权均应由中国人掌握。
第五条 全国私立高等学校,无论过去已经立案与否,均须重新申请立案。申请时,由校董会详开左列各事项,报经大行政区教育部审查后,转报中央教育部核准立案:
(一)学校名称及其所在地;
(二)学校沿革;
(三)校董会章程;
(四)校董姓名、年龄、籍贯、学历、经历及住址;
(五)校地及校舍之平面图及说明书;
(六)资产、资金或其他收入之详细项目及证明文件;
(七)图书仪器、标本、校具等设备状况;
(八)本年度经常费预算表;
(九)教学与行政组织、编制、课程及各种规章;
(十)教职员履历表;
(十一)学生一览表。
第六条 私立高等学校校(院)长及副校(院)长由校董会任免,其他主要人员,由校(院)长任免,报经大行政区教育部核准转报中央教育部备案。
第七条 私立高等学校,应将教学、行政及经费等情况,按期报经大行政区教育部审核后,转报中央教育部备案。
第八条 私立高等学校不得以宗教课目为必修科或强迫学生参加宗教仪式与活动。
第九条 私立高等学校的资金、资产、校地、校舍房屋与一切设备,其所有权尚未移转于学校者,应办移转手续。
第十条 私立高等学校的财产,不得移作学校经费以外之用。其校产不经由大行政区教育部转报中央教育部核准,不得为物权之转移。
第十一条 私立高等学校如欲停办或变更,其校董会须于学年结束五个月前报经大行政区教育部审查转报中央教育部核准。如经核准停办,应由校董会报请大行政区教育部批准,组织财产清理委员会处理校产;其处理办法由大行政区教育部报请中央教育部核准。
第十二条 私立高等学校办理不善或违背法令时,大行政区教育部得报请中央教育部批准令其改组校董会,更换校长,改组或停办学校。
第十三条 华北五省二市之私立高等学校,由中央教育部依照以上各项规定直接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央教育部报经政务院批准后颁布施行,其修改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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