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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副产品议购议销价格的管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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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8-12
第2版()
专栏:

加强农副产品议购议销价格的管理
国务院批转物价总局等八个单位规定的《农副产品议购议销价格暂行管理办法(草案)》
新华社北京8月10日电 国务院最近批转了国家物价总局等八个单位规定的《农副产品议购议销价格暂行管理办法(草案)》,在各地试行。
《农副产品议购议销价格暂行管理办法(草案)》是由国家物价总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商业部、粮食部、对外贸易部、国家水产总局、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八个单位联合规定的。它的目的是:加强农副产品议购议销价格的管理,平抑集市价格,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这个管理办法在各地试行后,将进行修改补充,报请国务院正式批发。
《农副产品议购议销价格暂行管理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是:
一、议购议销商品的范围
限于三类农副产品和完成收购任务以后允许上市的一、二类农副产品。为了保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一、二类农副产品中的重要工业原料、畜产品、大中城市及工矿区的大宗蔬菜、中药材(包括34种贵重药材)不搞议价;外贸商品基地的主要产品也不搞议价。对少数重要的三类农副产品,在主要产地应派购一部分。派购以外的部分,仍属议价范围。
为了严格掌握议价商品的范围,一、二类农副产品的划分,全国要大体上一致起来。各地结合具体情况,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二、三类品种之间作个别调整。在二类农副产品中,哪些品种在完成收购任务以后实行议购议销,或降为三类的,要按商品管理分工权限,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
二、议购议销商品的作价原则
议购议销商品价格应兼顾国家、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既要有利于搞活市场,又要保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
(一)议购价格。应根据市场供求情况,保护并合里利用资源,考虑与相关产品的比价,向生产者协商议定。供求大体平衡或供不应求的商品,议购价应略低于当地当时的集市贸易价格。在具体掌握上,对国内外市场大量需要,又不与粮棉争地,生产技术复杂,多年生的山林土特产品和主要水产品,议购价格可适当高些;对供求基本平衡,国内外市场需要有减少的趋势,又与粮棉争地的农副产品,议购价格要低些;对那些还有一定的使用价值,但不适合市场需要的滞销积压商品,议购价应从低掌握。粮油议购价格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年景、不同季节、不同品种、不同质量,参考集市价格,本着随行就市,略低于市价的原则确定。
农副产品议购价格高于牌价幅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掌握。粮油有些品种可以低于或相当于超购价,有些品种可以略高于超购价,但不能过高,防止刺激市价上涨。其他农副产品议购价高于收购牌价的幅度,一般不超过30%;个别品种单价较小或牌市价差距大的,可以高于30%;有的品种供过于求,议购价也可以略低于收购牌价。为了保护农民利益,有些重要农产品的议购价不要低于最低保护价。议购价格应根据供求情况和季节变化,适时调整。接壤地区的农副产品议购价格,要力求协商一致。
(二)议销价格。一般要坚持薄利多销的原则,以议购价格为基础,按照商品合理流向,加上必要的费用和薄利(统算利润掌握在2%到3%)制定,一般应低于当地当时的集市贸易价格。粮油议销价格要有合理的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允许不同品种、不同季节有赔有赚,做到全年统算略有利润。议销商品的进销差率、批零差率和调拨价格的费用率,一般都应低于同类平价商品的差率。议价商品的利润额也不要超过同类平价商品。对用议价商品做原料、辅料的饭菜、熟食、糕点、小食品、副食品的议销价格,应从低掌握,一般应依照同类平价产品的价格计算生产和加工成本,另加议价原料中平价与议价的差额和税金,确定出厂价或销售价。鲜活商品,可根据质量和市场供求变化情况,灵活掌握,在同一市场、同一品种、不同企业之间,价格可略有不同,以利于竞争。
为了加强物价管理,稳定市场物价,并便于群众监督,议价销售与牌价销售要分开,并标明价格。平价购进的商品,不得按议价销售。对某些定量供应的商品,一般不得停止或减少平价供应。不准随便抬高议销价格,不准把经营紧缺的议价商品作为牟取超额利润,多发奖金的手段。
三、议购议销价格的管理
管理农副产品议购议销价格的原则是:有利于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市场商品供应,有利于保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管理权限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物价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议购议销商品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规定主要商品议购价格的最高限价。省级物价综合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上级规定的作价原则和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实施办法或细则;同时管理议购、议销价格。为了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避免抬价抢购或大幅度压价收购,影响生产,省、市、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对按照物价管理权限属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商品,应当提出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的意见,征求国务院主管部门意见后,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并公布于众。有些商品的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可以由地、县人民政府核定。
为了制止哄抬议购价格,要认真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把物价管理与市场管理紧密结合起来。一、二类农副产品在完成国家收购任务以前,不许议价成交。完成收购任务以后允许议购的二类农副产品和集中产区的三类农副产品,由当地业务主管部门给采购单位和个体有证商贩统一分配货源,不准互相哄抬价格,进行抢购,不准高于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地、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最高限价。如果议购价高于最高限价,以哄抬物价、违反物价纪律论处。
开展议购议销活动,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收购农副产品要签订合同的指示精神,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进行,以减少生产与收购的盲目性。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议价收购的大宗三类农副产品,尽可能与生产单位签订议购合同。合同中要规定商品的数量、等级标准和价格。合同的签订,必要时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监督检查合同的执行。如无特大自然灾害,任何一方不执行合同,要承担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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