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8阅读
  • 0回复

不能光“毖后”,不“惩前”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8-16
第5版()
专栏:街谈巷议

不能光“毖后”,不“惩前”
看了6月13日你报一版刊登的《中纪委就云南卷烟大量走后门发出通报》的报道,感到抓住了一个切中时弊的典型。15日又发表了《云南省委常委决心纠正歪风从常委做起》的消息,报道了领导以身作则,使人振奋。如此下去,身体力行,重振党风大有希望。
但是,看后也有不甚满足之感。我们对一些问题的处理,每每偏重“毖后”,而很少“惩前”。如此一而再、再而三,“毖后”也就不甚有力了。就以云南卷烟大量走后门而言,可不可考虑一些“惩前”的措施?我们不主张惩办主义,但给一些警戒性惩处,譬如对批条者课以微量罚金,既容易办到,又不伤害同志,对于杜绝这种不正之风都会起好作用。
另外,这样做,积少成多,在财政上也是一笔可观的收入。据报载:“1980年1月至今年1月,由各方面批条子,仅从省糖烟酒公司就挤出好烟五十八万多条。”既是批条,就有据可查。批了条子能算数的人,多半手头也不太紧,课以微量罚金,并不会使他怎么为难。如果能用这些罚款兴办中学、少年宫或其它社会福利事业,是很不错的。 山西太原 普言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