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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贯彻劳动保护法规的几点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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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8-17
第5版()
专栏:

对贯彻劳动保护法规的几点意见
罗典荣 邓建煦
据今年5月1日《中国法制报》报道:“1980年经各级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有1,100多件,已经结案的955件。经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对200多名重大责任者追究了刑事责任。”特别是对松树镇矿井瓦斯爆炸事故和“渤海2号”钻井船翻沉事故的责任人追究了刑事责任,在全国引起很大震动,为贯彻实施劳动保护法规创造了有利的形势。然而,有些地区的伤亡事故还在上升,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人数也在上升。这说明,在宣传重视安全生产和贯彻实施劳动保护法规方面,不能有丝毫放松。
一、有的工厂企业领导人习惯于大轰大嗡,甚至目无法纪,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尽管事故重复发生,也不认真检查原因,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这是我国目前生产事故和职工伤亡人数仍然较多的主要原因。有的同志为了减轻自己的责任,总是把我们的劳动保护和解放前的情况作比较,和资本主义国家发展初期的情况作比较(比如说和日本电影《野麦岭》中的缫丝女工的遭遇作比较),殊不知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六十、七十年代以后,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国民教育文化水平的普遍提高,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保护条件也有所改善,事故发生率已大大降低。当然,这并不是说资产阶级剥削工人的本性已有所改变,而是因为资产阶级为了要维护自己的利益,也需要按照事物的客观规律去处理好发展生产和劳动保护的关系。不这样做,资本家的日子也是过不安宁的。因为一出事故,首先会遇到工人的罢工和其他形式的反对,同时还得支付伤亡人员的抚恤费,说不定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今天世界各主要国家的生产事故发生率和人员伤亡率普遍下降。我们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珍视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国务院在关于处理“渤海2号”事故的决定中说,“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企业的神圣职责,就是要尽一切努力,在生产劳动中和其他活动中避免一切可以避免的伤亡事故,否则就是违背了我们的工人阶级立场和社会主义的革命人道主义原则。”我们没有理由满足于已经取得的成绩,而应当老老实实承认自己方面的差距,规规矩矩按照事物的客观规律办事,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在事故发生率和人员伤亡率方面降低到接近和低于世界各主要国家的水平,以显示出社会主义制度在这方面的优越性。
二、近几年来,劳动保护法制虽然得到了恢复和加强,但其重要性和迫切性并没有被人们充分认识。现在,担任工厂企业领导的干部大部分缺乏专业训练,也没有系统学过经济管理法规。前不久,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件重大责任事故案,被告是负责安全的副厂长。审判员问他安全生产的“三大规程”、“五项规定”有没有学过?回答“没有学过”。审判员又问:“既然没有学过,那凭什么抓安全生产?”他无言以对。在一般职工中,普遍缺乏安全生产的知识,不熟悉操作规程和劳动保护方面的规章制度,违章作业的现象相当普遍。从分析全国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中可以看出,由于违章作业造成的事故占70%,其中青年职工发生的事故又占60%。因此,加强对工厂企业广大职工的专业培训和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制教育,很值得各级经济管理部门重视。
三、近几年来,司法部门在处理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方面是有成绩的,但是,各地区各部门的情况并不平衡。有一些部门和单位,并没有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在工业交通企业加强法制教育严格依法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对于那些玩忽职守、不负责任、不遵守安全制度、违章作业的责任人并没有认真处理,对于那些强迫命令、瞎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责任人也还有不少没有追究其法律责任。总之,对责任事故的处理不够严肃,对事故的责任人姑息迁就的现象还相当普遍。在提起法律诉讼的责任事故案件中,干涉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事也时有发生;有的地方的某些领导人对法院作出的判决,不仅不执行,而且公然宣布“不算数”,甚至当众撕毁判决书,另外宣布什么“决定”。随着国家现代化建设的进展和社会主义经济组织的活动范围的日益扩大,生产现代化的程度日益提高,在经济活动和生产活动中发生的过失行为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也会更为严重。
我国刑法第187条和第114条分别规定,企业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就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现在,有人习惯于使用行政办法,主张只给政纪或党纪处理,不追究过失犯罪人的法律责任;还有人认为过失犯罪属“好心办坏事”,不管情节轻重,主张一概不予追究;在司法人员中,也有人对追究这类案件的法律责任心慈手软。我们认为,司法人员对触犯刑律的责任事故,要敢于顶住来自各方面的压力,追究责任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实践证明,对重大事故的责任人姑息迁就,不仅受害家属义愤难平,而且会助长责任事故的发生;依法追究重大事故的责任人应负的刑事责任,不仅可以发挥法律的儆戒作用,收到减少和制止事故的效果,而且对于促使工厂改善经营管理,增强职工遵章守法观念,都有重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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