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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加重”或“罪加一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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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8-19
第3版()
专栏:法律知识

怎样理解“加重”或“罪加一等”?
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王汉斌在作关于三个有关法律的决议、决定(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对于劳改犯逃跑后又犯罪的;劳教人员和劳改犯对检举人、被害人和有关司法工作人员以及制止他们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干部和群众行凶报复的,有的加重判刑,有的从重判刑。至于如何加重,不是无限制的加重,而是罪加一等,即在法定最高刑以上一格判处。这里所谓的“加重”或“罪加一等”和“在法定最高刑以上一格判处”,怎样理解,如何运用?望给予解答。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宋代华
答: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中规定:对“劳改犯逃跑后又犯罪的”和“劳教人员、劳改罪犯对检举人、被害人和有关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及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干部、群众行凶报复的”,按照其所犯罪行的法律规定,从重或加重处罚。所谓加重,是指在法定最高刑以上一格判处。什么是“一格”呢?我国《刑法》分则对法定最高刑的具体规定是有轻有重的,按其轻重依次排列起来,就形成了一个由低到高的阶梯。每升一个阶梯就是一格。例如,《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的法定最高刑有以下几种:有期徒刑一年、二年、三年、五年、七年、十年、十五年、无期徒刑、死刑。加重处罚的方法就是:例如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法定刑罚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处罚就可以超出法定最高刑十年这一上线,在十年以上酌定应判处的刑期(如判十五年)。又如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的,加重处罚就可以处死刑。这就是“加重”或“罪加一等”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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