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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毛”三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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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8-20
第8版()
专栏:

“雁”、“毛”三议
董枫
读谢云同志《谁家的“雁”,拔谁的“毛”?》有些心中积蓄已久的话,不禁要说。
比如,说这“雁”姓社会主义,属于人民大众所有,因而不应去拔它的毛,道理自然很对。但问题恰恰就是因了它姓社,属于人民所有,才被“拔”得那样“彼此都露出皮肉来”的。这是因为,社会主义特点是“公”,并不属于张王李赵哪个人“得而私之”。要是张王李赵的私雁,恐怕就很难白白地被人拔了毛去。雁而姓社、属公,却又没有明确规定应由谁对它负具体的保护之责,失职丢“毛”之后应被追究,负责赔偿,因而实际上它也就成了“越空而过的无主的雁”。那些大大小小有权力“拔毛”的人,既然不敢公然把雁攫为己有,于是便在雁毛上打主意,千方百计地拔两把下来以填私壑,这正是产生“雁过拔毛”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我这样讲,一不是主张把姓社的“雁”分给私人,让它改姓张王李赵,二不是埋怨姓社的护雁不力,要追究责任;而是说当务之急,是要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姓社的雁要有人负具体保护之责,失职的人依规定要受到追究。这是要发的议论之一。
又比如,说这雁属于人民所有,这也是实在的道理,但人民群众对雁的主权却不能顺利地行使。尽管有时人民群众对“拔毛”的事气得两眼冒火,却仍然无可奈何,不敢管和管不了,因为目前还缺乏行使这种权力的规章和办法。管而无效不说,有的还因此吃了苦头。人民群众中确也有敢说敢作的人,先有一个陈爱武,后有一个李海成,这都是同“拔毛”的人作过斗争,因护雁成功而出了名的人。但一则他们的数量还太少,没有成为气候;二则他们的作法一时还难扩展开。陈爱武护雁以后的事态,人们还有不少的议论,而李海成告状成功的消息传开后,有人写信说,李海成告了73次状就胜利了,而他自己为了护雁,至今已告了83次还没有告成。我说这些,并不是给群众泼冷水,也不是鼓动他们多告状,而是说急需规定一个人民大众行使护雁权力的极为便当的办法,这样才有利于把那些拔毛的人的手脚及时扭住。这是要发的议论之二。
再比如,既然已经指明了“拔毛”的行为实质上比山大王的抢劫还坏,那就应该订立一种对之比惩治山大王更为严厉的法律。现在对刑事犯罪分子(其中大多数是谋财害命的),正在从重从快地进行惩处,大得人心;而对于这种比山大王更恶劣的行为的处理,不知为了什么总是那样从轻从缓地进行,更极少受到法律制裁,这却有些令人焦急。这是要发的议论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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