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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费也应受法律制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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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8-23
第5版()
专栏:大家谈

浪费也应受法律制裁
读7月8日你报四版《读者来信》栏《挥霍资金购买珍树名花》和北京第二轧钢厂党委的《检讨》,好象吃鱼扎刺一样地不好受。是知错欲改,还是搪塞?一个偌大的党委会,竟不懂得花那么多钱买“温竹”、
“雪松”是浪费?不懂得派专人专车,耗费巨资南行采办不符合勤俭建国精神?这样明白可见的浪费,却轻松地一笔带过,叫做“没有真正领会党中央关于勤俭办一切事业的一贯指示”。等到有人揭发,才去“真正领会”。一个党委在党报上作出这样的公开检讨,实在不能令人满意。
搞浪费的人,许多是明知故犯。原因何在呢?不用自己掏腰包,这是一。其二,有“下不为例”的保护。本来,下不为例是对不可预见所产生过失的告诫,现在却成了明知故犯者的护身符了。下次复下次,哪次是界限,哪次是尽头?
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这话说得好,但不是口头禅。既是犯罪,能否严肃一点按法办一下?贪污犯要受法律制裁,对浪费人民用汗水创造的财富而不皱一下眉头的人,也应该有一定的法管一管他们。否则,党风何时正?赏罚何时明?国家财产何时不再被白白浪费掉?
辽宁抚顺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党委宣传部
戴震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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