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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和人治问题讨论情况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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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8-24
第5版()
专栏:学术动态

法治和人治问题讨论情况
前些时,法学界就法治和人治问题进行了讨论。从讨论的情况看,大体可以分为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是既要人治也要法治。
持这种观点的同志把法治和人治都理解为治理国家的方法和手段,认为人治就是重视和发挥“人”的作用,法治就是重视和发挥“法”的作用。有的同志还把人治中的“人”说成是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基于这种理解,他们认为在社会主义国家里,需要实行法治,但也不能不要人治。1958年以后在社会上流行的“要人治不要法治”的观点,缺点不在“要人治”,而在于“不要法治”。如果把它改为“要人治也要法治”,那就比较全面了。
这些同志的理由是:徒法不能自行,法律总是要人去制定和执行的。在中国历史上,儒家只是侧重人治,但也重视法律的作用;法家只是侧重法治,但也不排斥人的作用。资产阶级厉行法治,但也并不排斥人治。可见,法治和人治从来就是结合在一起的。把它们对立起来,舍彼就此,或舍此就彼,是不可取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法治和人治不能互相结合,主张摒弃人治,实行法治。
这些同志认为,法治和人治讲的不是一般的治国方法和手段,而是两种根本不同的统治方式。所谓人治,是依靠当权者个人的权威来治理国家。人治并不是不要法,但这种法完全屈从于当权者个人的意志,当权者可以一言立法,也可以一言废法。所以,这种人治往往是和专制制度联系在一起的。所谓法治,是依靠体现统治阶级集体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法律来治理国家。法治并不否定人的作用,但在法律与个人意志发生冲突时,所有的人,包括当权者在内,都要严格依法办事,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这种法治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针对封建专制制度提出来的,因而也是和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紧密相联的。社会主义法治和资产阶级法治有着本质的区别,但它同样是和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紧密相联的。由此可见,是人治还是法治,并不是一般地要不要发挥人和法的作用的问题,而是一个制度问题。因此,法治和人治是不能结合的。实行法治,就不能要人治;要人治,就会给当权者个人排斥和破坏法治留下余地。
这些同志认为,法和法治,人的作用和人治,是不同的概念,是不应当混同的。有法,或者重视法的作用,并不等于实行的就是法治。如果把有法存在和法治等同起来,就会得出历史上所有的统治者都是实行法治的错误结论。比如,希特勒和蒋介石这样的独裁者,也都制定一大套法西斯法律,我们总不能说他们也是实行“法治”的吧?!同样,重视人的作用和人治也不是一回事。人治并不是一般地讲人的作用,而是指把国家的治乱兴衰系于当权者个人一身。人治的“人”,并不是指一般的人,更不是指人民群众。所谓否定人治,只是否定个别当权的领导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并不否定革命领袖和人民群众在管理国家中的作用,这正如否定英雄史观,但并不否定杰出人物在历史上的作用一样。
他们认为,在封建社会里,君主专制与法治是不相容的。封建统治者也制定法律,但是皇帝的圣旨比法律具有更高的效力,皇帝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在我国历史上,只有人治,没有法治。先秦法家只有一些类似法治的思想,也曾经进行过一些进步的政治改革,但却没有真正实行过法治。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在西方资产阶级推翻封建制度,建立了资产阶级议会制度以后才出现的。这种法治当然是为巩固资本主义制度服务的,但毕竟是在同封建专制的人治作斗争中产生的,在历史上是起过进步作用的。
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还认为,讨论法治和人治,当然要研究它们的历史,从中汲取教益。但是,更重要的是要从现实出发,把它们作为一个现实问题来研究。有的同志还直截了当地指出,我们今天讨论法治和人治的背景,就是由于1958年以后法律虚无主义泛滥,使林彪和“四人帮”钻了我们法制不健全的空子,给我们党和国家带来了很大灾难。这个历史教训告诉我们,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不搞法治,搞人治,或者搞法治和人治相结合,都是不行的。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法治”和“人治”这两个概念都不科学,主张跳出法治、人治的圈子。
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认为,前面两种意见的争论,主要是由于对法治和人治这两个概念有不同的理解。从历史上看,我国先秦儒法两家并没有把自己的主张概括为人治和法治。认为儒家是搞人治的,法家是搞法治的,是辛亥革命前十年由梁启超概括的。在近代,从资产阶级改良派到无产阶级革命家李大钊,在使用这两个概念时,也各有不同的含义。既然如此,我们今天又何必再用这样陈旧的概念来进行争论呢?
这些同志还认为,法治和人治的提法本身就是不科学的。“人治”之所以不科学,比较容易看出来;相对说来,比较难识别的是法治。法治思想最本质的特征,是主张“法律至上”,法律高于一切,决定一切。在我们国家里,法律起不到这样的作用,而起决定作用的还是四项基本原则。如果一味强调法治,那又把党的领导放到什么位置上去呢?因此,从治国的根本来说,法治并不是主要的东西;从治国的方法来说,单靠法律也是不行的,还需要道德规范、行政纪律和思想教育等其他手段。而且,在我们国家里,现在已经有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科学口号,如果再提“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口号,就只能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造成混乱。
对此,持不同观点的同志指出:主张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并不矛盾。比如,我国的法律是党的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也体现在法律中,因此,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和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具体表现。主张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并不意味着要贬低或取消道德规范、行政纪律和思想教育的作用。同时,也不能因为已经有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口号,就不能再提其他的口号了。在这两个提法之外,人们不是还经常使用“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提法,党中央不是又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吗?可见,是否需要提出新“口号”,关键在于实际斗争是否需要,以及提法是否恰当。提出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并不是那一个人的别出心裁或特殊爱好,而是建设社会主义的客观需要,也是在总结我国二十多年来重人治、轻法治的经验教训之后,在已经认识到现代迷信带来什么样的严重后果之后才得出来的结论。至于把法治说成是陈旧的概念,因而主张抛弃,那也是站不住脚的。如果因为法治是陈旧的概念就不能用,那末,陈旧的不能使用的概念就太多了,象国家、宪法、政治、道德、权利、义务等等,就都是陈旧的概念。“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中的“民主”和“法制”,也是两千年以前就有的概念,现在只是在它们前面冠以“社会主义”,赋予它以新的阶级内容。由此可见,因为“法治”是旧的概念,资产阶级法学家给这个概念下的定义不科学,就采取否定的态度,是值得商榷的。正确的态度应当是对这些概念进行批判改造,为我所用。
在法治和人治问题的讨论中,尽管各家的观点分歧很大,一时也难以统一,但大家都心平气和,平等相待,既不唯书唯上,也不以势压人,始终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没有出现过扣帽子、打棍子的恶劣现象。这个问题的讨论还在健康地深入地进行着。
(谢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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