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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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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8-24
第5版()
专栏:法律知识

经济检察
经济检察工作是人民检察机关一项重要任务。
依照法律规定和公、检、法三机关关于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经济犯罪案件,是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案件,如贪污案,行贿受贿案,玩忽职守案,重大责任事故案,偷税抗税案,挪用救灾、抢险等款物案,假冒商标案,盗伐森林案,等等。其余大量的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经济犯罪案件,如走私案,投机倒把案,伪造、倒卖票证案,毁坏公私财物案,等等,由公安机关受理、侦查,需要逮捕、起诉的,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决定。不管是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犯罪案件,还是公安机关移送的经济犯罪案件,凡是需要提起公诉的,都由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定的诉讼程序,根据案件的性质,分别提请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或经济审判庭依法审理。
由于经济领域的各种犯罪直接破坏现代化建设,检察机关应坚决地有重点地打击那些贪污公共财物的犯罪分子;打击那些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打击那些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犯罪分子;打击那些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犯罪分子;打击那些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中,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分子;打击那些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分子;等等。当前要特别注意依法查处关、停、并、转企业中发生的贪污、渎职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等重大犯罪案件。
检察机关在查处属于自己直接受理的经济犯罪案件时,从立案、侦查到提起公诉,整个过程都必须按照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和程序进行。经济检察查处的各类经济犯罪案件,往往牵连面广,问题比较复杂,不少案件既有法纪问题,又有政纪问题、党纪问题,在办理这类案件时,必须同有关部门紧密配合。
(金默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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