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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受到谴责的“有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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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8-24
第8版()
专栏:

应该受到谴责的“有人”
俞辛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强奸、投机倒把罪犯毛晓洪有期徒刑7年(见8月14日人民日报),这条并不太惊人的报道使我沉思好久。对作奸犯科的罪犯绳之以法,是理所当然的事,那种犯了罪、干了坏事还想依靠什么势力逍遥法外的人,尽管可以得逞于一时,却终究难逃法网。引起我沉思的,是这个虽然只有26岁却已作案多次、甚至还被劳教过的罪犯,在他犯罪的过程中,居然每次都能得到庇护!据报道:1974年5月,毛犯因强奸幼女,送团河农场劳教3年,“但因他有多方庇护”,竟被提前释放;释放后,他不到原单位上班,又“有人出面为他活动调动工作”,“有人将毛犯的档案取走”,使他一变成平谷县一个大队的插队知青,并且混入团内,混入党内(不用说,自然“有人”帮忙);不久,他又通过“走后门”,被借调到团中央旅游部(不用说,自然也是“有人”帮忙);今年2月,这个强奸少女、投机倒把的犯罪分子终于落入法网。
一个生在新中国、长在红旗下的青年,堕落成为罪犯,自然令人痛心,他的堕落史,也值得青年人引为警诫。但是,为什么竟遇到那么多“有人”来庇护他、为他奔走呢?听说,这个青年罪犯是个干部子弟,而且是一个职位不低的干部的子弟,这从报道中也能看到点端倪。否则,怎会有那样的条件(例如竟能随意取走档案)和机缘(例如竟能借调到团中央)呢?我认为,在这么多的“有人”中,第一个应该承担责任的,恐怕是他的父母。
这使我想起电影《法庭内外》。那个市革委会主任的儿子夏欢犯了杀人罪,被法庭判处死刑。在判决前,不也是“有人”频繁活动吗?托人说情、要挟威胁以至制造伪证,正如执法如山的尚勤对那个市革委会主任说的,“案子本身够严重的了。围绕案子的活动,就更加严重!”那么,这些人,为了庇护犯罪分子,胆敢置党纪国法的尊严于不顾,他们究竟是些什么样的人?他们依仗的是什么?他们的目的又是什么?这些问号深刻扣住每一个观众的心。宣判结束,银幕上响起尚勤的心声;“……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国家;有法不依,等于无法!”语重心长,发人深省。
党纪国法,昭昭可见。为什么党的风气和社会风气至今还未能根本好转?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那些“有人”们在破坏它,践踏它。现在,毛晓洪已被判处徒刑,那些各种各样的“有人”们,难道不应该受到谴责以至党纪国法的制裁吗?难道不应该总结教训,想想自己的所作所为象不象一个共产党员或一个革命者吗?甚至,难道不应该象《法庭内外》里那样,到法庭上来严肃地履行自己的义务,承担各自不同的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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