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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初步审议 我国《民事诉讼法》草案(第四稿)再次发各省市自治区征求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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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9-02
第4版()
专栏: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初步审议
我国《民事诉讼法》草案(第四稿)再次发各省市自治区征求意见
本报讯 据《中国法制报》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草案第四稿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初步审议,最近再次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并要求今年9月15日以前将修改意见汇报法制委员会,以便进一步修改。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之一。我国《民事诉讼法》草案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制定的。彭真副委员长在听取《民事诉讼法》起草小组汇报时强调,制定《民事诉讼法》一定要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他提出,起草《民事诉讼法》要注意两个便利:一个是要便利司法机关办案有章可循;一个是要便利老百姓打官司。
已经完成的《民事诉讼法》草案第四稿共五编、27章、269条。起草工作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高克林等同志领导的《民事诉讼法》起草小组负责的。他们深入实际,调查研究,邀请各有关方面的专家、有司法实践经验的同志和部分工人、农民、城市居民开了多次座谈会,第一稿曾发全国县以上人民法院和其他司法机关进行了讨论,广泛地收集了意见。
草拟中的《民事诉讼法》,适用范围很广泛。凡是因民法、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产生的民事案件,因经济法律、法令调整的关系所产生的民事案件,以及由行政机关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案件,只要法律、法令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是人民法院审理一切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有了这个法,就给了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等职能活动以法律保证。广大干部、群众和各种经济组织之间的权益纠纷、财产纠纷和是非纠纷的正确解决,也就有了法律保证。《民事诉讼法》的制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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