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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手段残忍 实属罪大恶极 抢劫、盗窃犯冯大兴被处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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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9-04
第5版()
专栏:

犯罪手段残忍 实属罪大恶极
抢劫、盗窃犯冯大兴被处决
本报讯 据《北京日报》报道:9月2日上午,抢劫、盗窃犯冯大兴被判处死刑,执行枪决。
冯大兴,男,26岁,原北京外国语学院学生。今年4月18日夜,携带铁锤、铁管、钳子、改锥等作案工具,潜入西单商场,先从派出所宿舍撬锁,窃得半导体收音机一台、墨镜一副、民警帽徽一枚,后又进入新华书店行窃,被值班人员宋文成、于世业发觉抓住。冯大兴先后用铁锤、铁管连续猛击宋、于二人的头部,致使于世业重度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宋文成重伤。此外,冯大兴还于4月11日夜,携带改锥、锯条等作案工具,潜入魏公村新华书店,将保险柜铁锁锯开,窃得人民币270余元。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后,于7月31日认定冯大兴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冯大兴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8月26日,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冯大兴上诉案,本市各高等院校及有关单位500多人旁听。在休庭期间,市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在西单商场、北京外国语学院、中国国际旅行社北京分社和团市委召开座谈会,听取群众意见。
9月2日上午继续开庭,审判长宣布判决,认定:上诉人冯大兴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民愤极大,实属罪大恶极,应当依法严惩。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冯大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正确的。冯大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死刑。
宣判后,于9月2日上午将抢劫、盗窃犯冯大兴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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