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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农村信贷政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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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9-06
第5版()
专栏:答读者

有关农村信贷政策
随着生产责任制的推行,农村信贷工作出现了新情况:专业承包组和社员个人要求国家贷款发展生产,社队集体与社员和社员之间的借贷也愈益频繁。最近,本报收到一些读者来信,询问有关政策。就此,我们请中国农业银行作了以下答复:
问:对专业承包的组和包产、包干到户的社员,能否贷款?
答:农村信贷是为支援农村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服务的,对实行各种生产责任制的社队,无论是组还是社员,各地信用社都可以贷款,积极开展信贷业务。
贷款的发放、收回和债务的落实,可根据谁用谁借谁还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办理。譬如,专业承包的组购买生产资料,费用以组核算的,贷款由组承借承还。包产、包干到户的社员购买生产资料,贷款可以贷到户,由户负责归还。贷款利率,由生产队或作业组承借承还的,按农村社队集体贷款利率计收利息。由社员分户承借承还的,按社员个人贷款利率计收利息。因为包产、包干到户同社员家庭副业联系在一起,都是社员自己经营,所以按社员个人贷款利率计收利息比较合理。
问:是否允许农村民间借贷存在?
我国现阶段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占绝对优势、多种经济成份和经营形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农村的信贷关系,在国家银行和信用社的信贷占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允许社队集体与社员、社员与社员之间的正当借贷存在,作为补充。这对于发展生产是有好处的。但是,在允许它存在的同时,应当积极引导,加强管理,趋利避害,把农村资金引向有利于发展商品生产、壮大集体经济、促进社队和社员逐渐富裕起来的正确途径。
问:对农村民间借贷如何管理?
答:银行、信用社要帮助社队搞好财务管理,合理安排资金,搞基本建设要量力而行。社队的合理需要,银行、信用社应当尽量帮助解决。社队向社员借贷,应当经过社员民主讨论,利率不能超过当地信用社放款的最高利率。个人之间互通有无的借贷,将会长期存在,应当保护。
问:在个人之间的借贷中,如何防止高利贷?
答:除了宣传教育以外,银行、信用社要加强信贷活动,并根据农村资金供求情况,在规定的利率范围内,及时调整信用社利率,用经济办法引导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下降。对一贯从事高利盘剥、并作为主要经济来源、严重危害社会主义经济和人民生活、破坏金融市场的高利贷者,要按情节轻重和国家法令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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