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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借用银行帐户的非法行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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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9-12
第3版()
专栏:记者来信

严禁借用银行帐户的非法行为
记者最近在江苏省一些地方采访,了解到许多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不顾国家规定,为了牟取巨额收入,非法把银行帐户转借给一些投机倒把、诈骗分子进行诈骗活动,甚至为他们开出介绍信,代办结算,托收承付,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制度。
武进县潘家公社曹家大队针织厂,以“赚得钱对半分”的条件,把本厂银行帐号非法借给吴县斜塘公社南洲中学教师王雄耕,并开具介绍信,由王雄耕和沙洲县生产资料公司等10多个单位签订了提供尼龙丝的假合同,骗进这些企业订货款1,424,000元。案件破获时,王雄耕已从中领取了“奖金”、“活动费”6,250元。
宜兴县扶风公社蒋圩采石场把银行帐号非法转借给无锡钢铁厂工人杜学明,杜学明冒充外商代理人,和一些单位签订假合同121份,总金额竟达1,590万元,骗来订货款1,082,400元,杜个人领取“押金”9,900元。
据调查,这些转借银行帐户的企、事业单位,一般都可以从投机倒把分子手中得到占转帐资金总额3%到5%的“管理费”,最高可达15%。按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规定,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营业执照和不经银行批准,个体工商户不得在银行开立“往来帐户”,更不允许投机倒把分子利用国家金融渠道汇兑、承收诓骗款项。
中国人民银行江苏分行的同志对记者说,早在1977年11月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帐户管理办法》中就强调“各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只供本单位业务经营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至于以牟取非法收入为目的转借银行帐户、代办结算业务,这已经属于投机倒把性质,更应严肃处理。他们建议:一,加强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宣传,使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明确银行帐户的严肃性和转借帐户给国家造成的危害。二,把银行帐户管理工作从过去“重开户审查、轻使用管理”改为“开户审查和使用管理并重”。把银行帐户管理同企业财务管理结合起来。三,尽早公布、实行正在讨论修改的《银行法》,以便对违法转借银行帐户的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作出处理时,有法可依。 新华社记者 费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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