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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律要考虑形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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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9-14
第5版()
专栏:

执行法律要考虑形势
王桂五
不久以前,中央政法委员会召开京、津、沪、穗、汉五大城市治安工作会议,讨论和决定了当前治安工作的一些方针政策。接着,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等三个法令文件。这些方针政策和法令的正确性及其威力,已经在实践中显示出来,刑事案件开始下降,治安情况有所好转。
这一段整顿社会治安的斗争,再一次表明加强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性。加强党的领导,能够有力地保证法律的实施。这一时期,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动员群众,贯彻实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促使许多在逃的劳改、劳教人员自动返回改造场所,就是生动的例证。
党领导政法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根据斗争形势的需要,提出正确的方针政策,以指导各个时期的斗争。五大城市治安会议根据当前形势,针对刑事案件的不同情况,提出不同的方针:对于杀人犯、放火犯、抢劫犯、强奸犯、爆炸犯,以及其他重大现行犯,实行依法从重从快判处的方针,狠狠打击他们的嚣张气焰;对于犯有轻微罪行的青少年,则着重实行教育、感化和挽救改造的方针,象父母对待患病的子女那样关心和护理他们,争取把他们中间的大多数人改造成为对四化建设的有用之材。由于这些方针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来的,反映了广大干部群众的要求和愿望,对于执行法律,办好案件,打击少数,教育多数,起了良好作用。
制定政策和法律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执行政策和法律也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所谓实际,一个是案件的具体事实,一个是各个时期的斗争形势。事实是根据,法律是准绳。我们处理刑事案件,首先要弄清这个案件的具体犯罪事实和情节,同时要考虑斗争形势的需要,在法律的范围之内,该急办的急办,该缓办的缓办,该从重的从重,该从轻的从轻,绝不能关门办案,不看大局。一个时期的斗争形势如何,不是定罪的根据,但却是考虑从重处罚或从轻处罚的一个必要条件。我们知道,量刑轻重的重要依据是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不仅决定于一个案件犯罪构成的各种因素的总和,而且也受外部条件的影响。在战争时期制造和散布谣言,动摇军心,其社会危害性大于平时。在市场供应不足、物价上涨的时候,进行投机倒把,哄抬物价,其社会危害性大于物价稳定时期。在社会治安状况不好、妇女夜间不敢单人走路的情况下,拦路劫持强奸妇女,其社会危害性也要大于一般情况下的同样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同,量刑自然应该有轻有重,而不能此时与彼时一个样,这种形势下与那种形势下一个样。由此可见,依法从重从快惩治重大的现行犯,不仅是斗争形势的需要,而且也是法律本身的要求。
法律的稳定性和法律的适应性,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统一起来的。我国刑法规定了较大的量刑幅度,这一方面是考虑到案件的情况千差万别,没有一个相当的幅度就没有伸缩的余地;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适应不同形势下斗争的需要。正是因为法律具有对于不同形势和不同案件的适应性,所以才能保持它的稳定性和生命力。
有些同志所以会在执行法律与形势的关系问题上产生不同意见,是因为担心再发生过去“紧跟形势”、“配合运动”而扩大打击面的错误。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是由于没有弄清问题的实质所在。过去所以会发生阶级斗争扩大化的错误,出现冤错假案,是由于对阶级斗争形势作了违反客观实际的估计,主观地人为地发动没有客观根据的政治运动,盲目蛮干的结果。过去有的时候要求大家“紧跟”的那种“形势”,实际上不过是片面的估计甚至是主观的虚构,在客观上是并不存在或者基本上不存在的。按照这种片面的或虚构的形势估量去进行工作,并且要求“紧跟”,当然就会发生错误了。现在,我们党的路线已经回到马克思主义的正确轨道上来,党中央根据对治安形势的客观估量,提出正确的方针政策以指导当前整顿社会治安的斗争,这同过去的错误作法不仅完全不同,而且还是拨乱反正的结果。
在这里,我们还有必要简单谈一谈执行法律和执行政策的关系。我们知道,法律是政策的定型化和条文化,二者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只是表现的形式和具有的强制力不同。只重视政策,不重视法律,甚至认为法律“可有可无”,是非常错误的。但是,如果以为有了法律,就可以轻视政策,或者认为执行法律可以不和政策发生任何关系,同样是非常错误的。我们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严格依法办事,这是没有任何疑问的;但是,党和国家的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必须继续贯彻执行。政策和法律不仅可以互相配合,而且党的一些重要方针政策,还起着指导执行法律的作用。比如,我们在上面提到的对重大现行犯实行依法从重从快判处的方针,对失足青少年实行教育感化和挽救改造的方针,以及我们一贯坚持的少捕人方针和坦白从宽方针等,都具有指导执行法律的作用。我们党领导政法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通过分析形势,制定正确的方针政策来实现的。如果不承认方针政策对执行法律的指导作用,也就会削弱或否定党的领导作用。
以上所说关于形势、政策和法律的关系,实质上是法律和政治的关系。法律是政治的一部分,又是为政治服务的。但是,法律一经制定之后,又有相对的独立性和相对的稳定性,并且应该有极大的权威,不能朝令夕改,更不能任意停止执行。粉碎“四人帮”以来,我们曾经着重批评了法律虚无主义思想,这种思想的主要表现就是否认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和相对稳定性,以言代法,轻视法制。批评这种错误思想是完全必要的,直到现在这种轻视法制的思想并未彻底克服,仍有继续加以清理的必要。但是,我们在批评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同时,要防止走向另一极端,这就是认为法律万能,法律就是一切。这种观点,把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当作绝对的独立性,认为可以完全脱离政治而独立。这种思想是错误的和有害的。因此,在政法战线上,同其他战线一样,应当掌握党的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正确开展两条战线上的斗争,保证政法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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