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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工作(六) 监所检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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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9-15
第5版()
专栏:法律知识

人民检察工作(六)
监所检察
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检察机关为了执行这个任务,对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派员亲临刑场进行监督;通过对监狱、看守所和劳动改造机关的检察,了解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以及判处各种徒刑和其他刑罚的罪犯,是否按照法定时限和手续交付劳动改造机关或以其他方式执行;对于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的,检察是否使无罪者和免受刑事处分的人得到立即释放;对刑期届满的人,检察是否按时予以释放或解除处罚;通过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检察,了解对劳动教养人员是否按照法定手续交付劳动教养机关,对劳动教养期满的人是否按时予以释放;监督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是否正确执行改造罪犯的方针政策,有无虐待凌辱人犯的情形,发现问题提出纠正,以促进对罪犯的改造工作。
在监所检察工作中,还会遇到应由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一)劳改犯人又犯罪的案件;(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三)劳改人员刑期届满在劳改部门就业后又犯罪的案件;(四)劳教前犯罪,应当追诉的案件;(五)在罪犯服刑期间,发现判决时没有发现的罪行,需要追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办理这些案件,应注意掌握打击重点。这些重点是:传授犯罪手段的教唆犯;脱逃后流窜作案的罪犯;严重破坏监管秩序的罪犯,特别是犯有这些罪行的“牢头”、“狱霸”。对于这些罪犯,要依法严厉制裁。
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时,要着重检察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贯彻执行的情况。如果发现劳动教养机关有违反劳教方针的做法,要及时提出纠正。劳动教养是维护社会治安的一种强制性的教育改造措施,劳动教养机关决不能用办劳改的办法来办劳教,对劳教人员的教育、管理以至生活等方面,应当与对待劳改犯人有严格的区别。
加强对劳改和劳教的检察工作,改进监所的管理教育,是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做好犯罪分子和劳教人员的思想转化工作,必须贯彻改造与生产相结合,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加强思想政治和文化技术教育。对他们既严格管制加强改造;又要实行革命人道主义,纠正违反政策和法律的现象,改革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管理办法。
(金默生)
*《人民检察工作》至此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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