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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员违犯法纪同样得受法纪制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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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8-26
第3版()
专栏:人民园地

  共产党员违犯法纪同样得受法纪制裁编辑同志:
平原省交通厅所领导的平原汽车运输公司,自一九四九年成立以来,业务的进展很少。其主要原因是由于该公司内部党群关系很不好,非党人员大部抱着“少说话为妙”的态度,群众的积极性没有发挥,因此使工作受到了不少损失。
譬如去年冬季,公司发现了交通厅调来的郭长和(中共党员)同志的贪污事件,便召开了反贪污大会。郭长和在会上坦白承认了贪污事实,说出了贪污物资和金钱的数字。可是这个案子,就此了结了,郭长和并未受到应得的处分,并未偿还贪污物款。后来,在一个评薪的小组会上,有人追问起这事来。另外一位党员同志回答说:“郭长和的事,党已经处理了,非党员不必过问。”我认为:郭长和同志的错误,党内是应该给以处分的;可是党的处分并不能代替行政及国家法律的处分。公司领导上既不责令郭长和偿还人民的损失,又不在大会上向群众说明处理经过,就这样了事,这是不应该的。
可是,后来,公司又发现事务员任可富贪污及售票员李寿延丢款二十万元,保管员魏金兴丢了十四盘马车上用的珠子等事件。他们三人都不是党员,所以有人提出要把他们送公安局、送法院。公司召开大会时,经理说:“他们使人民财产受到损失,一定得赔偿!”至于送公安局、送法院事,后来因整党学习关系,便搁下来了。
这两件事实说明了,该厂对于犯错误的党员在处理上是有偏差的。因此使公司里许多非党员的职工,有意见不敢提,抱着得过且过的态度。
我认为党员干部与非党员干部犯了错误,应该同样的受法律和行政的处分(党员当然还要受党纪处分)。同时,我要求领导上追究这件事情,以便正确党群关系,改进领导,以利工作的推进,很好的完成国家的运输任务。
赵纯一
编者按:中国共产党党章第一章关于党员义务的第四项规定:“模范地遵守革命政府和革命组织的纪律,精通自己的业务,在各种革命事业中起模范作用。”一个共产党员如果做了违反政府法纪的事,不但要受党的纪律处分,还应受到政府的法律制裁;因为共产党员是站在人民之中,而不是站在人民之上的。如赵纯一同志来信所反映的情况属实,平原运输汽车公司对犯法党员不予行政处分,这是完全错误的。这样会严重地影响党群团结和党在群众中的威信,而妨碍了工作的进展。希望平原汽车运输公司党组织和其上级党组织迅速检查、纠正这件事情,以改善党与非党群众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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