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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通告各地 长期妥善保护各种测量标志 对有意破坏或盗窃测量标志者,按情节轻重依法惩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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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9-19
第1版()
专栏:

国务院、中央军委通告各地
长期妥善保护各种测量标志
对有意破坏或盗窃测量标志者,按情节轻重依法惩办
据新华社北京9月18日电 国务院、中央军委最近发出通告,要求各地长期妥善保护各种测量标志。
通告指出,测绘部门所建设的测量标志(包括各等级的天文点、重力点、水准点、三角点、导线点、军控点、海控点、炮控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地形测图的固定标志等),是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中长期使用的永久性标志,是国家的宝贵财产,对于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事业有着重要作用。各级人民政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级军区和人民武装部,全国各族人民都有保护的责任。
通告说,测绘部门建设的测量标志,按建设地点的隶属关系,交由地方人民政府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保管,并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凡过去和今后接受委托保管的单位必须指派专人,认真负起保护测量标志的责任。测量标志的保管单位和保管人对所接受委托保管的测量标志,应经常检查,如发现标志有被破坏、移动或损坏的情况,要及时查清原因,通知原建设单位。测量标志未经原建设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自行移动或拆毁。对有意破坏或盗窃测量标志者应按情节轻重依法惩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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