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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地制宜搞好渔业生产责任制——关于陈志雄承包鱼塘问题的调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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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9-19
第2版()
专栏:

因地制宜搞好渔业生产责任制
——关于陈志雄承包鱼塘问题的调查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业经济研究所 于京实
今年6月份人民日报开展“怎样看待陈志雄承包鱼塘问题”的讨论以来,引起了各方面的注意。前些日子,我们到广东省高要县沙浦公社作了调查,并访问了陈志雄,现在把了解到的情况,提出来供作参考。
陈志雄所在的沙浦公社沙一大队第六生产队于1979年采用投标承包办法,将8亩村边鱼塘包给陈志雄培育鱼种,包金1,700元。这年,陈志雄一家人全力以赴,孩子们放学后也拾粪割草,帮助养鱼,年终结算收入8,000元,扣去成本与包金,净得6,000元。第二年,他继续承包本队8亩鱼塘,并从外队包进97亩望塘,请来他堂妹做帮手,还雇用了几百天短工。这一年,鱼塘各项收入25,400元,扣除工资和其他开支,净收入11,200元。1981年上半年,陈志雄包养本队2亩鱼塘,向外队承包则扩大到355亩,承包总金额50,500元,预计收入12万元。雇工的规模也随之扩大,除了常年的5名固定工外,全年需要请2,300天短工。每个固定工的年工资与伙食补贴是1,200元,临时工每人每天3.5—4. 5元。1981年的净收入,预计接近4万元。
去年,陈志雄承包的水面平均每亩出产成鱼和鱼种(半斤到1斤大)190斤,芡实(鸡头米)10斤。今年预计每亩产鱼和鱼种174斤,芡实65斤。成鱼产量在当地为中等稍好水平。
发挥了“能人”的作用
陈志雄是沙浦公社大伙公认的“能人”。他有胆有识,敢于冲破多年来“左”的思想束缚,带头承包鱼塘。实践证明一包就灵,个人收入增加了,生产队集体的收入也增加了。承包头一年,陈志雄全家的平均收入是每人857元。在他带动下,承包责任制迅速推开,鱼塘面积不断恢复,全公社1979年养鱼6,470亩,1981年由社员承包鱼塘9,002亩,金额140万元。仅此一项,平均每个社员可从集体得到鱼塘收入76元。
陈志雄勤学好问,善于经营,掌握了从西江河捞取鱼花直至育成大规格鱼种的一套技术。从生产到销售,各个环节他都直接参与,独立自主。承包的前两年,经营内容以鱼种为主,1979年占收入的100%,1980年占56%。到1981年,不但继续扩大承包水面,还看准了中药材芡实获利高,迅速改变经营方向,扩大水面养芡的比重,预计今年可生产芡实两万多斤,按每斤最低价格2. 5元计算,收入已与养鱼产值接近。
陈志雄生产上有专长,会算帐,承包鱼塘三年获得显著进展。但是他的困难也不少,因为经常发生鱼病和芡实烂叶等灾害威胁,他很希望得到养鱼科学技术知识方面的辅导。他的塘鱼产量还不高,经营的收入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市场价格的变动。承包期间鱼价上涨,包金相对显得较低(去年承包的望塘中,包金低的,每亩只付14.5元),因而他的净收入也随之增多。往年,生产队集体养鱼有国家派购任务,草鱼每斤价为0.46元;实行承包责任制后,社员按议价出售,草鱼每斤1. 5元,芡实每斤7元多。
雇工剥削问题
陈志雄承包了大量鱼塘,自己照管不过来,便请人帮工。承包面积越大,雇工越多,收入也越多。
1979年 1980年1981年
承包面积(亩) 8 105 357
雇用固定工(人) 015
雇用临时工(工日) 0 400 2,300
雇工工资总额(万元) 00.24 1.59
净收入(万元) 0.61.12 3. 93
(注:1981年雇用临时工、工资总额与净收入为预计数。)
在沙浦公社,生产队公开招标承包鱼塘,陈志雄以较高金额投标,社员们是欢迎的。关于雇工,社队未曾加以限制。因此,在陈志雄看来,只要给雇工优厚报酬,便是合理合法的。问题在于,雇工就涉及剥削,他的知识与管理才能必须通过雇用者的劳动,方能产生社会财富,工资报酬不可能正好等于雇用劳动者所创造的价值。雇工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除去由陈志雄上交给生产队的包金外,仍有一部分为陈志雄所占有。可以这样算一笔帐:过去曾有过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的折算方法,一个复杂劳动者相当于两个简单劳动者所生产的产值。我们不妨以三比一来计算,则1980年陈志雄雇用2.3个农工(临时工按300个工日折合),加上他自己顶3个劳力,妻子1个劳力,共6.3人,平均每人净产值2,160元,陈志雄夫妇这一年实际收入11,200元,比计算的应得数多了30%。这种计算方法,虽然不尽准确,陈志雄的收入中存在剥削,应该是肯定的,而且,雇工越多,占有他人创造的财富也越多。
农村不许雇工,过去在政策上有明文规定。但由于渔业经济受到破坏,为了较快地获得恢复和发展,采取若干特殊措施,包括允许一定数量的雇工在内,也是可以研究的。沙浦公社1958年时养鱼望塘多达13,000余亩,1978年减少到2,400亩,此后恢复投标承包办法,而且对承包面积与雇工未予限制,渔业经济的面貌就大为改观。对照国务院新近颁布的允许城镇中从事饮食、服务、运输、零售等个体户在必要时可以雇用一两个帮手和两三个学徒的规定,这个办法似乎也适用于专业承包户。如果短时期内我国农村经济活动的某些方面允许雇工,对雇工的人数似应有个适当限度,并且需要在近期内作出统一的政策规定。
大面积承包问题
陈志雄逐年扩大承包,主要是从外队包进标价较低的鱼塘。1981年本队鱼塘每亩包金400元,外队平均每亩为140元。包来的鱼塘,一部分由他自己签订合同,较多的是委托亲友出面承包,也与别人合伙经营。
陈志雄承包鱼塘,三年时间从8亩增加到500多亩,这样做可以增加他的收入。但是,承包面积越大,越是照顾不周。他与苏三大队第一生产队谭仲祺合伙经营的鱼塘,他十天左右才能去一趟,作些技术指导,产量水平在承包户中不很突出。
从陈志雄大面积承包鱼塘这一事实来看,能人的能力毕竟有一定限度,超过其能力的大面积承包,必然要依靠雇工。承包鱼塘面积越大,请的帮工也就越多。显然,这种作法不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生产的正常途径。
几点意见
一、渔业生产的经营管理要因地制宜,着眼于多种形式的责任制。
高要县这样劳力少、水面多的地方,可以允许搞鱼塘大面积承包;可是在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的佛山地区,却未必合适。即使是高要县,搞大面积承包的也只有陈志雄等少数人,多数是一户包一个小塘或几户合伙包一个大塘。这样做,使更多的社员能从承包鱼塘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近年来,高要县在建立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中,还发展了一批国社(队)合营的养殖场,由国家(地方机关)提供资金、饲料与技术,社队负责场地、水面、青饲料与劳动力。1980年8月开始,国社合办53个养殖场,养鱼3,500亩,猪4万多头,短短5个月时间就盈利85万元,利润按比例分成,社队分得70万元,深受社员群众欢迎。经营方式应允许多种多样,不要搞一刀切,让各种责任制在生产实践中经受考验,因势利导,这是现阶段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正常现象。
二、鱼塘承包办法,除上交现金外,还应该规定上交一部分水产品。这样,承包户向生产队交纳一定数量的实物,有利于生产队进行农副产品的供需平衡。
三、在推广承包责任制的同时,要注意发挥集体力量,进行农田基本建设。为了进一步发展生产,就高要县而言,低产的望塘和望田,应该由生产队集体投工,集中劳力挖塘垫田,才能大幅度减少稻田费用,降低成本,提高产量水平。鱼塘挖深后,渔业生产才能精养高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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