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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部门职工服务守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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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9-20
第4版()
专栏:

《供电部门职工服务守则》
新华社北京9月18日电 《供电部门职工服务守则》:
一、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按政策办事;不要作违犯政策、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事。
二、要刻苦钻研电力技术业务,熟悉本职业务和规程制度;不违犯规程制度和照顾关系开后门、瞎指挥、乱指点。
三、要发扬人民电业为人民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简化手续,方便用户;不要以电权谋私利、徇私情,不要借用户的困难敲诈勒索、刁难称霸。
四、要做到外出和在本单位一个样。到用户施工、办事,要和在本单位一样讲效率、讲质量;不要拖拖拉拉,敷衍塞责,必须在用户处食宿时,要按人、按量、按质付足粮款,不要变相接受招待。
五、要热情接待用户,及时认真处理来信、来访,对用户的要求,能解决的要及时解决,不要推拖不办,暂时不能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解释清楚,不要态度傲慢。
六、要关心用户的生产和生活,按照计划指标供电,除事先通知的检修、试验、紧急事故处理、超出计划指标用电和执行上级命令以外,不要对用户拉闸、限电。
七、要接受群众监督,领导干部要带头定期走访用户,召开座谈会,虚心听取群众意见;不要脱离群众,自以为是,无视群众的批评。
八、要定期检查服务工作的质量,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扬成绩,改正错误;不要隐私不报,互相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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