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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竹县贸易货栈违法经营个人进口物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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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9-20
第5版()
专栏:

编者按:张绍忠等同志的来信和本报记者的调查汇报说明,当前有些地方走私之风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有些单位贪图私利,无视国家法令,非法经营外货,给走私分子以可乘之机。因此,对类似绵竹县贸易货栈的情况,应认真处理。
绵竹县贸易货栈违法经营个人进口物品
1980年11月,我县贸易货栈先后与广东普宁县占陇服装塑料厂、占陇商业供销公司、占陇公社大队综合加工厂、潮阳县胪岗新尼日纺厂签订合同七份,购买个人进口的服装、布料、电子计算器、尼龙袜等,金额近60万元。
同年11月27日,我局报县委财贸部同意,请货栈经理李代聪暂不付货款和暂不动货物。县委也同意我们的意见。但货栈仍将错就错地干。李经理说:“我只晓得买得进卖得脱就做。只要是绵竹县人民需要的,我就经营。”
县委分管财贸的书记和财贸部长决定暂时冻结这批货,并对贸易货栈私自销售的做法进行了批评。他们当面表示接受,实际上仍然未改,继续将这批货销售给基层单位。并弄虚作假,掩盖事实,阻挠调查。
四川绵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张绍忠 黄久安等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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