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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认真解决单位违法经营外货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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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9-20
第5版()
专栏:调查汇报

必须认真解决单位违法经营外货问题
张绍忠等七同志反映的情况完全属实。绵竹县贸易货栈不仅违法经营外货,而且阻挠、对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在绵阳地委、行署代表,绵竹县委、县财贸部、供销社、货栈、工商局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的调查座谈会上,货栈仍掩饰错误,甚至对明显的事实也矢口否认。
货栈为何不认错呢?他们的理由是:一、货栈虽未经核准经营外货,但没有直接与走私分子订合同,而是单位之间的业务往来,都是国家单位,有什么错?二、货栈不知道有什么文件规定。三、货栈经营外货是为了广开进货渠道,搞活经济,活跃市场。四、上级业务部门认为货栈没有错。县供销社的同志对记者说,地区供销社一位科长今年3月指示货栈,要“坚持原则,决不退让”,“要追回收缴的货物和造成的损失”。五、其他单位经营外货更严重,货栈不典型。
这些“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去年3月,中央有关部门《关于华侨、港澳同胞回乡带进物资的管理问题的通知》曾在该县张贴。7月31日,《人民日报》还刊登了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内容。货栈未经批准去广东订货,既未经四川省供销社同意,又未得到广东省商业部门允许,这完全违背了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文件精神。显然,他们不是搞活经济,而是搞乱经济,不是活跃市场,而是冲击市场。
到今年3月12日为止,绵阳地区查出违法经营外货的单位就达59个。这种歪风刹不住的原因是:
一、一些地方传达文件不及时,也不认真贯彻执行。绵竹县货栈有的人说:“中央、国务院下了文件,下面的政府就不需要了?!我们要以这里的文件为准。”
二、不少贸易货栈认为只要赚了钱,咋搞咋有理,管他违法还是合法。有的单位连营业执照都没有,还美其名曰:“广开门路,搞活经济。”
三、处理时触及某系统某部门的利益,那些部门的上级领导就说情袒护,或施加压力,使处理困难,阻力很大。绵竹县个别领导同志对县货栈的问题,采取的就是这种态度。
四、口岸和侨乡所在县、市的一些主管部门,为违法经营单位提供合同和发货票,并给予违法签证。绵竹县贸易货栈与广东普宁县两个单位订的合同及使用的发货票,就是由普宁县华侨供应公司提供、普宁县工商局签证的。
五、广东有些单位滥用农村社员甚至投机倒把分子充任“推销员”,让他们到全国各地去推销外货,所得利润的3%—5%成为他们的“收入”。有人因此发了横财。
六、一些地方党委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支持不够。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必须集中力量解决单位违法经营外货问题。因为单位有合法地位,又有较多资金,单位违法比个人投机倒把给国家造成的危害更为严重。对极少数从事投机倒把活动的单位必须坚决查清,严肃处理。必要时,应予取缔。
在采访中,许多同志谈到,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把海上向国内走私的路子堵死,把沿海口岸与违法经营的内地单位之间的往来切断。这样,违法经营外货的问题可以逐步解决。
本报记者 方良根 王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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