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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地区行政公署的答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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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9-20
第5版()
专栏:

绵阳地区行政公署的答复
一、绵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张绍忠等同志反映的情况属实。绵竹县贸易货栈违背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四川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错误是严重的。货栈领导在错误面前,态度不端正,甚至阻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更是错误的。
二、绵竹县贸易货栈擅自经营进口物品,获取的非法利润,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全部没收,按规定上缴财政部门。
三、绵竹县人民政府派人对县贸易货栈进行整顿。货栈经理李代聪同志对错误负主要责任,应深刻检讨,并由当地政府决定是否给予纪律处分,同时停发3个月奖金。
四、要求各地都要对经营外货问题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严肃处理。加强对进口物品的管理。未经批准经营外货的单位不准经营。工商行政、银行、税务等部门要把好口子,不该贷款的不贷款,该罚款的要罚款。对投机倒把分子要坚决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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